壹、政府法律顧問的概念及作用
政府法律顧問是指為政府提供法律咨詢服務的自然人或者組織。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是關於政府法律顧問如何產生、運行以及完善的制度和規則的總稱。目前,我國政府法律顧問指的是與政府簽訂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的組織機構,其中最主要的組織機構是律師事務所,其次是法律專家所在的工作單位。隨著我國律師隊伍的壯大和律師行業的規範化發展,律師在社會事務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律師不但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而且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因此作為政府聘請的顧問律師可以社會監督的角色和心態看待政府行為,且顧問律師沒有受到行政機關內部人員的限制,可以站在相對客觀、公平的角度評判政府行為。
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在保障行政機關立法、執法、監督三個階段都產生重要作用。政府在立法階段或是在作出重大決策前,通過請政府法律顧問出具法律咨詢建議書等,讓政府法律顧問全面介入政府決策、制定政策,確保政府政策、決策的合法性,能夠有效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在政府執法階段,政府作為行政主體、民事主體多層次參與經濟活動、民事活動,導致大量法律事務產生。政府依法進行投資、采購活動時,可以聘請法律顧問參與合同談判、起草、審查等非訴訟事務;政府與其他法人、組織等發生爭議、矛盾糾紛時,可以聘請法律顧問代表政府出庭參與訴訟。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也是防範法律風險、監督政府決策的重要保障,法律顧問出具的法律咨詢建議書、重大決策合法性論證書、法律審查書等可以對法律風險進行研究評估,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同時這些法律文書的備案制度,可以有效監督相關政府官員是否按照法律文書已經提出的建議進行風險防範、制定決策,對有關政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方便以權謀私可以起到壹定的預防作用。
二、法治發達國家和地區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簡介
(壹)美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演變和發展
美國聯邦政府建立之初並沒有設立司法部,但總統為工作需要專門設立了壹個職位:“首席代理人”(Attorney General),其職責是應美國總統要求,就法律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首席代理人”雖然不是總統內閣成員,卻可以列席內閣會議,可以說是總統的私人法律顧問。之後的百年裏,聯邦政府各部門也相繼出現General Counsel“首席顧問”,參與聯邦政府各部門的日常工作。
內戰後美國建立司法部,總統的“首席代理人”直接出任美國政府司法部部長,司法部長是美國總統和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其職責是替美國總統和政府處理法律事務,司法部雇傭大量律師處理聯邦政府的法律事務。各部門也相繼設立了自己的部門法律顧問辦公室,辦公室設法律總顧問,該職由總統任命,其基本職責是向部門首長提供法律意見,對業務官員給予法律指導,工作還包括審查所有的工作計劃和行政規則。各部門法律顧問室辦公室的雇員均是律師,規模和數量規占政府聘任律師的絕大部分,其中農業部的法律顧問辦公室有四個區域性質的和十三個分支性質的辦事處,衛生部的法律顧問辦公室設有10個區域性辦公室,每個辦公室規模6至29名律師不等。州政府也采取類似聯邦政府的制度,大量聘請律師處理政府法律事務。可以說美國就是壹個由律師參與統治的國家。
(二)香港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簡介
香港政府在英國統治期間承襲英國制度,在1855年便組建律政司(當時稱為律政署,1997年回歸後改稱律政司,兩者職能和政府地位相同,只是名稱作了變化),其長官是香港政府首席法律官員,直接向香港總督負責。香港回歸後,律政司司長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僅有的三名司長級官員之壹,他既是行政長官、政府、政府各決策局、部門及機構的首席法律顧問,也是行政會議成員。
律政司下設五個重要科室,主要成員都是由政府律師組成,整個律政司實際上就是壹個大律師事務所。律政司除了有檢控權,承擔檢控刑事罪行責任外,還負責草擬香港政府壹切法例,向政府各決策局、部門提供法律意見,為土地規劃、基建環保提供法律咨詢,以律師或大律師身份代表政府參與涉及政府的民事糾紛,以中國香港代表團成員身份出席多邊協議會議等等。正是律政司這種全方位滲透的工作模式,香港政府的日常工作基本可以說是在全程的法律指導下進行的,這也是香港社會高度法治的原因之壹。
三、我國政府法治建設及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現狀分析
(壹)國家缺乏法治傳統
我國經歷了兩千多年的封建專制統治,封建思維還沒有從人們的思想中被根本剔除。人治思想根深蒂固,成熟的人治官僚體系保障行政權力無所不在地運行,法律處於極其次要的地位。改革開放三十年,國家的法治建設取得了壹定成績,但必須清醒地看到,我們是在嚴重缺乏法治傳統的基礎上進行法治建設,大多數的老百姓遇到問題時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托人找關系甚至是花錢擺平,權大於法、情大於法、錢大於法的現象仍然不斷出現。也正因如此,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二)領導幹部普遍缺乏法律思維
領導幹部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起主導作用,當前領導幹部應該說政治思維、經濟思維能力較強,但普遍缺乏法律思維,這突出表現在很多幹部遇事不找法,辦事不依法,解決問題不用法,日常工作中很少想到法,部分幹部甚至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極端想法,譬如前幾年曝光的壹名地方領導的名言“法律是什麽?平時我管它,出事了它管我”。 這導致政府違法運行的情形不在少數,譬如很多地方都是用“先上車後買票”的違法方式解決項目建設用地和耕地保護之間的矛盾。
(三)法律顧問制度缺乏剛性制度保障
當前,法律顧問參與政府權力運行的工作機制處於“講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尷尬境地,壹個地方政府是否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後律師能否參與政府服務、律師參與政府服務的範圍大小等缺乏剛性制度保障,工作的隨意性很大。完全取決於政府主要領導的主觀意誌,而我們大部分領導缺乏法律思維,根本不重視法律顧問工作,所以,目前我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整體水平較低。法律顧問參與政府權力運行的工作機制、政府依法行政的保障制度有待進壹步完善。
(四)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普遍建立,但發揮的作用較小
我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在上世紀80年代就開始建立,目前大部分地區的政府及部門都聘請了法律顧問,許多地方也進行了壹些有益的探索,但總的來說,顧問律師作用發揮普遍較小,壹般都是在政府外圍工作中發揮壹些作用,如陪同領導接訪,參與化解涉法涉訴信訪,作為滅火隊員參與處理重大突發性事件或群體性事件處理等,中心工作、重點工作、日常工作鮮能參與。
不少地方的法律顧問制度完全流於形式,政府下個建立法律顧問團的文就了事,長年累月不向律師咨詢任何事項,顧問律師只在臺賬或宣傳材料中出現,從來無緣參與政府服務。
(五)政府顧問律師的工作積極性總體不高
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不僅缺乏剛性制度保障,而且也缺乏經費保障。政府聘用執業律師做顧問鮮有支付費用的,即使支付,也非常有限,很難形成“對價”,加之律師接觸的事務多是外圍事務,顧問律師的工作積極性總體不高。
四、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對策建議
(壹)各級政府都要建立法律顧問制度
法治社會包括法治政府不可能單獨在壹個區域建成,這是多位知名學者的論斷,法律顧問制度也應該全國壹盤棋,整體全面推進。我國各級政府部門都有不同的決策權和行政執法權,各級政府都應配備法律顧問。同時,建成法治政府,各級行政首長是第壹責任人,壹把手如果能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就建成壹半了。必須要給政府壹把手配備專職的法律顧問,這樣才能全面、及時地為壹把手提供專業法律意見及建議,並評估壹把手履職行為的合法性。
(二)建立健全法律顧問相關配套制度
要建立重大決策、規範性文件出臺前法律顧問咨詢論證制度,促進政府決策規範化、法律化;要建立政府重大工程、重大經濟項目、重大投資等決策前法律風險評估制度,組織政府法律顧問進行合法性和可行性論證,防止和減少決策風險;要建立法律咨詢建議書、重大決策合法性論證書、法律審查書等法律文書備案制度,防止有關領導幹部以“不懂法、不知法”等借口推諉責任;要建立行政機關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要把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重要內容。
(三)積極引導法律顧問參與政府工作
組織法律顧問協助政府處理日常法律事務,積極參與行政訴訟和政府投資、采購等非訴訟法律事務,有效化解爭議,解決涉法事務。組織政府法律顧問及專業律師協助政府依法處理信訪問題,促進有關部門規範執法,公正司法,引導群眾依法反映訴求。組織法律顧問協助政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在街道(鄉鎮)、社區進行法律咨詢等政府基本公***法律服務工作。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在參與重大、突發、敏感事件處置中的作用,協助政府依法制定實施處置方案,妥善處理矛盾糾紛和善後工作。
(四)加強政府法律顧問隊伍建設
目前有五支隊伍和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有關,即司法行政工作人員、政府法制辦工作人員、政府部門的法規處室工作人員、公職律師、社會執業律師。根據目前實際發展情況,政府法律顧問隊伍基本上由社會執業律師承擔。
四中全會提出,要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同時,要建立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健全從政法專業畢業生中招錄人才的規範便捷機制,完善政府法律顧問職業保障體系。
(五)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保障機制
推動政府購買法律服務,把政府購買法律服務費用納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專項預算,及時足額支付法律顧問費用。加強對律師參與涉法涉訴信訪、參與公***法律服務的經費保障,探索形成以案定補、以事定補的經費保障機制,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