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辦理居住證的員工開具居住證明;
2、證明中包含員工的姓名、身份證號碼、部門、從事的工作以及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
3、證明員工在單位所在地的居住情況;
4、單位名稱填寫完整,並加蓋公章;
5、證明書上註明開具的日期。
單位居住證明的作用:
1、用於證明個人在特定地區的居住狀況;
2、作為辦理戶口遷移、子女入學等手續的輔助材料;
3、在申請貸款、辦理信用卡時提供居住證明;
4、用於辦理各類註冊登記,如車輛登記等;
5、在求職過程中,作為求職者居住穩定性的證明材料;
6、在辦理某些政府服務或福利時,作為居住地證明使用。
綜上所述,單位居住證明的開具應包括員工的個人信息(姓名、身份證號碼、部門、職務、工作年限)、居住情況描述,同時需確保單位名稱填寫無誤並加蓋公章,最後明確註明證明書的開具日期。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