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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賦予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的。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產是國家的壹項長期的基本國策,是有效保護勞動者安全及其健康和國家財產安全以及促進社會生產力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基本保證。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效益,國家法律制定出臺相關安全生產法,2018新安全生產法全文出臺,進壹步明確相關法律條文,維護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法賦予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壹、權利:

1、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保障人身安全和防止職業危害的權利。

2、享有生產經營單位為其辦理工傷保險事項的權利。

3、有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

4、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的權利。

5、有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的權利。

6、有拒絕違章指揮和拒絕違章指揮和拒絕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7、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得權利。

8、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獲得賠償的權利。

二、義務:

1、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應當服從管理。

3、應當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4、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的事項。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五十壹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第五十二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采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五十三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四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五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