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義上的區別
托運人又稱“貨主”。委托承運人運送貨物(行李或包裹)並支付運費的社會組織或個人。“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收貨人(Consignee),是指有權提取貨物的人。
2、權利上的區別
承運人對托運人違反約定的包裝方式包裝貨物的,可以拒絕運輸;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收貨人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收貨人提貨時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檢驗貨物。對檢驗貨物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法律規定。法律規定仍不明確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檢驗貨物。
擴展資料
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收貨地點、貨物的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以及其他有關貨物運輸的情況。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貨物運輸需要辦理審批、檢驗等手續的,托運人應當將辦理完有關手續的文件提交承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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