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是指組織者發展人員,通過發展人員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壹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非法獲得財富的行為。傳銷的本質是“龐氏騙局”,即以後來者的錢發前面人的收益。
新型傳銷:不限制人身自由,不收身份證手機,不集體上大課,而是以資本運作為旗號拉人騙錢,利用開豪車、穿金戴銀等,用金錢吸引,讓妳親朋好友加入,最後讓妳達到血本無歸的地步。
傳銷的行為方式如下:
1、“入夥費”:傳銷組織通常以各種名義斂財,只有參加人員交錢,團夥才能吸納資金;
2、“拉人頭”:繳納“入夥費”後,傳銷團夥會千方百計讓加入者發展下線;
3、“團隊計酬”:團夥通常通過“發展下線、層層提成”的方式誘騙財富。大家壹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 天上不會掉餡餅。
首先,當把回報描述得天花亂墜的時候就應該警惕,高回報必然有高風險。
其次,無論傳銷的形式如何變化發展,其實質仍是以購買份額作為繳納入門費,發展下線人員、拉人頭組成層級,以下線人員“業績”作為獲利依據。
因此,識別傳銷,需要看三個特征:
1、入門費
是否需要認購商品或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資格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頭
是否需要發展他人成為自己的下線,並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3、計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為依據計算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征,就有可能涉嫌傳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壹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壹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