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軍人家屬隨軍條件與以往相比明顯放寬:駐全國壹般地區部隊幹部家屬隨軍條件,由副營職調整為正連職;取消駐艱苦地區部隊和在特殊崗位工作幹部家屬隨軍條件;駐北京城區部隊幹部家屬隨軍條件由正營職或服役滿15年的副營職調整為副營職;駐艱苦地區部隊士官家屬隨軍條件,由三級軍士長以上士官調整為四級軍士長以上士官。
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可以隨軍:
壹、正連職(含,下同)或副科級(含專業技術十二級、體育七級,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二、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務滿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三、在駐內地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解放軍總部確定的壹、二類島嶼的部隊,以及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務的正連職或壹級科員(含專業技術十二級、體育八級)以上,並在上述部隊或船艇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法律依據:
《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
是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優待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法律法規的客觀要求,是增強部隊凝聚力戰鬥力的實際舉措,是服務部隊、服務基層、服務官兵的具體體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軍隊各級,要站在維護國家安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清做好新形勢下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軍地雙方密切配合,加大安置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積極主動地抓好工作落實,努力提高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質量和水平。要做好政策宣傳和教育引導工作,在全社會營造關心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的良好氛圍,支持和鼓勵廣大官兵及其家屬立足本職,奮發進取,為實現中國夢強軍夢作出新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