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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

為做好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實現隨軍家屬充分就業,2013年10月8日,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辦法》總結吸納全國60余個不同類型大中城市的經驗做法,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責任,並對隨軍家屬範圍界定、安置原則、軍地職責、安置方式、組織領導和運行機制等進行了全面規範。《辦法》從身份類型、就業需求及軍人對部隊所作貢獻等實際情況出發,首次將隨軍家屬區分為5種類型給予分類安置,力保隨軍家屬充分就業。《辦法》要求,軍地各級要加強組織領導,積極支持和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各項工作任務。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鼓勵和扶持隨軍家屬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按照國家有關優惠政策給予支持。

新的軍人家屬隨軍條件與以往相比明顯放寬:駐全國壹般地區部隊幹部家屬隨軍條件,由副營職調整為正連職;取消駐艱苦地區部隊和在特殊崗位工作幹部家屬隨軍條件;駐北京城區部隊幹部家屬隨軍條件由正營職或服役滿15年的副營職調整為副營職;駐艱苦地區部隊士官家屬隨軍條件,由三級軍士長以上士官調整為四級軍士長以上士官。

師(旅)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準,可以隨軍:

壹、正連職(含,下同)或副科級(含專業技術十二級、體育七級,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二、服現役或在軍隊服務滿十五年(含,下同)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三、在駐內地國境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解放軍總部確定的壹、二類島嶼的部隊,以及陸軍、空軍執行海上任務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務的正連職或壹級科員(含專業技術十二級、體育八級)以上,並在上述部隊或船艇上工作滿三年以上的軍官、文職幹部。

法律依據:

《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辦法》

是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優待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法律法規的客觀要求,是增強部隊凝聚力戰鬥力的實際舉措,是服務部隊、服務基層、服務官兵的具體體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軍隊各級,要站在維護國家安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清做好新形勢下軍人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軍地雙方密切配合,加大安置工作力度,完善配套措施,積極主動地抓好工作落實,努力提高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質量和水平。要做好政策宣傳和教育引導工作,在全社會營造關心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的良好氛圍,支持和鼓勵廣大官兵及其家屬立足本職,奮發進取,為實現中國夢強軍夢作出新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