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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對幼兒園教師的管理

 導語:幼兒教師是壹個特殊的社會群體,有著與其它社會群體不同的需要和心理特征。對教師管理應堅持以人為本,註重人的發展與價值體現。因此,幼兒園應在人本理念指導下,從律己率先垂範,註重情感投入,善用師之所長,促進教師專業成長等方面對幼兒教師進行管理,以充分調動教職工的工作積極性。

 如何做好對幼兒園教師的管理

 壹、培養人才,促進教師成長

 1.科學的選才、用才,促進教師成長

 在幼兒園管理實踐中,園長用人應尊重不同性格的教師,要以辯證的眼光看待每壹位員工,用其之長,避其之短,盡可能提供條件,創造條件,為每壹位教師提供施展才華、積極發揮作用的舞臺。

 2.做好對新教師的培養

 為了使新教師快速健康成長,可以使經驗豐富的老教師與新教師結成師徒關系,以老帶新,讓新教師在面對面的真實的教育教學情境中學教學、學作風、學人品、學會發展,成為幼兒園的教育教學骨幹,促使青年教師迅速成長起來。有了壹支強有力的青年教師隊伍,幼兒園才能保持可持續的發展。

 3.提高用人的透明度

 幼兒園加強人本管理,在用人上要提高透明度,使用公開、公平與公正的用人策略,具體表現在聘用的公開性、任用的公平性、監督的公正性,提高用人的透明度,充分調動廣大教師的工作積極性,加強管理工作的監督作用,促進教師與管理者的***同成長。

 二、營造寬松氛圍,創設良好人際關系

 在健康和諧的人際關系中,建立壹個互相理解、彼此尊重、團結友愛的氛圍是幼兒園工作得以順利開展的基礎。園長和教師的角色,決定了彼此間的上下級關系,因而在平常的交往中,教師難免會有壹些緊張感。時間長了,無形中或多或少地讓教師心中對園長有了壹分敬畏感。作為園長,要了解教師的這種心理,工作上放下架子,主動接近他們、關心他們,與他們保持親密的關系,平等自然地與他們相處。而對於那些積極進取又似乎自傲的教師,園長應表現出寬容,給予愛護,營造寬松氛圍,創設良好人際關系,促進教師的成長。

 在工作中,園長應主動關心教師,經常用欣賞的眼光、贊美的話語與他們交流,誇壹誇她們設計的家園欄,制作的主題互動墻等。要盡量滿足教師心理需要,使他們有歸屬感,使園長與教師之間建立起良好的人際關系,營造壹種和睦、寬松的工作環境。在真誠寬松的氣氛中,促進教師的不斷成長,使教育教學改革和幼兒園的辦園水平取得跨越式的發展。

 三、加強人文關懷,促進教師的成長

 幼兒園是由大多數女性組成的壹個特殊群體,有其感情細膩、爭強好勝、自尊心強等***性特點,這就需要園長在管理教師時講究壹個“情”字,以情動人,以愛換心,真心實意地去尊重每位教師,用情感手段激勵他們熱愛事業和幼兒,體貼、關心、幫助教師解決生活中的困難,用誠摯的語言給予教育教學上的指導,用商量的口吻安排工作,努力營造壹種和諧的、有著人文關懷的環境氛圍,充分調動教師的積極情緒,使教師得到更好的發展與成長。

 加強人文關懷,促進教師成長,要關註教師, 首先要關註教師的生活, 關註教師的成功, 關註教師的失敗。要讓她們在享受生活的同時, 體驗成功的快樂, 並從失敗中吸取經驗和教訓。同時, 也應關註教師對知識的渴求, 如果有條件, 應盡量給她們提供學習的機會, 滿足她們對知識渴求的願望。我們除了關註教師的物質需要之外, 還要關註教師的自尊需要和自我實現的需要, 讓她們感受到自己是受重視的, 其工作是有價值的, 其人生是有意義的,需要的滿足往往會使教師體驗到壹種滿足感, 壹種成就感, 進而會更加熱愛幼教事業。

 四、完善幼兒園管理制度, 為幼兒教師的成長提供制度保障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規章制度是幼兒園的“法”,同時也是實施人本管理的基礎之壹。要制訂嚴格的規章制度,實行嚴格的管理和考核來約束、規範教職工的教育教學行為,為教師的成長提供制度保障。但在管理中,不能用制度代替人的判斷,針對執行制度中存在的弊端,要組織教師討論研究,聽取意見,對所制訂的規章制度進行修改、完善,刪除和調整壹些束縛教師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發揮的規章,保留有利於教師開展工作的部分,充分發揮教師的能動性,逐步讓教師能夠自律、自勉,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教師的'作用和創造力。

 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管理,促進本市幼兒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幼兒園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兒童的幼兒園。

 第三條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美方面和諧發展,並為幼兒家長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社會發展和人口分布狀況,制定幼兒園的發展規劃,設置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和季節制等多種類型的幼兒園。

 第五條 幼兒教育事業應當堅持國家、集體和個人多方辦的原則;鼓勵社會各界人士自願捐助興辦幼兒園。

 第六條 上海市教育局是本市幼兒園的行政主管部門。

 區、縣教育局負責本地區幼兒園的行政管理工作,並對各類幼兒園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章 幼兒園設置的條件

 第七條 幼兒園應當設置在安全區域內。禁止在汙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第八條 設置幼兒園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幼兒園園舍場地應相對獨立;與住宅樓、單位用房等相連的幼兒園,必須有獨立的出入口和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有幼兒活動室、廁所、盥洗室(或流動水洗手池)、保健室(櫥)、廚房、教師辦公室等基本用房及戶外活動場地;寄宿制幼兒園並須有幼兒專用、每人壹床的獨立寢室,疾病隔離室,浴室,洗衣房,教職工值班室,家長接待室等。

 (三)配備適合幼兒的桌椅、玩具架、盥洗衛生用具,以及保證幼兒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設備和用品。

 (四)幼兒園的教具和玩具必須符合安全、衛生和教育的要求;教具、玩具必須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配備。

 第九條 除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外,新建、改建、擴建幼兒園的建築面積和建築設計必須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幼兒園的工作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幼兒園的園長應當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兒園教師專業合格證書,並有三年以上幼兒園工作實踐經驗;

 (二)幼兒園的教師必須具有幼兒師範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文化程度或者取得幼兒園教師專業合格證書;

 (三)幼兒園的保健人員應當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並經過壹年以上保健專業培訓;

 (四)幼兒園的保育員應當具有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並經過保育職業培訓,管理制度《幼兒園教師管理條例》。

 第十壹條 幼兒園的工作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全面體格檢查。凡患有慢性傳染並精神病者,不得在幼兒園工作。

 第三章 設置幼兒園的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舉辦幼兒園,必須按下列規定申請登記註冊:

 (壹)在市區、縣屬鎮、獨立工業區舉辦幼兒園的,在設置前兩個月向所在區(縣)教育局提出申請。

 (二)在郊縣鄉(鎮)、村舉辦幼兒園的,在設置前兩個月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區(縣)教育局、鄉(鎮)政府應當在接到申請的次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設置條件的幼兒園,準予辦理登記註冊;對不符合設置條件的幼兒園,不予登記註冊,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鄉(鎮)政府應當將準予登記註冊的幼兒園報區(縣)教育局備案。區(縣)教育局應當將準予登記註冊的幼兒園報市教育局備案。

 第十五條 幼兒園需要停辦的,必須在三個月前向原登記註冊部門提出申請,經區、縣教育局批準後辦理註銷手續。

 第四章 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幼兒園必須貫徹保育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創設與幼兒保育、教育相適應的和諧環境,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幼兒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和品德行為,促進幼兒的智力發展。

 第十七條 幼兒在入園前必須按照衛生保健制度進行體格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

 第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健全健康檢查制度:

 (壹)定期為幼兒檢查身體並建立健康卡;

 (二)每天早晨必須檢查幼兒身體狀況並及時處理發現的問題。

 第十九條 幼兒園應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制定壹日生活作息制度,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衛生習慣。

 幼兒園應保證幼兒飲水,兩餐間隔時間不少於三小時半,對幼兒大、小便的次數和時間不得限制。

 第二十條 幼兒園可以根據本園的實際,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但不得進行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於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幼兒園的壹日活動應動靜交替,並以遊戲為基本活動形式。非寄宿制幼兒園安排幼兒參加戶外活動時間每天不得少於二小時;寄宿制幼兒園安排幼兒參加戶外活動的時間每天不得少於三小時。

 第二十壹條 幼兒園必須保證幼兒合理膳食,編制幼兒營養平衡的食譜,定期進行營養素攝入量分析。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須嚴格執行衛生消毒和隔離制度,按下列要求做好計劃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壹)保持內部環境整潔,室內空氣暢通,廁所無異味;

 (二)幼兒餐具、玩具必須定期消毒;

 (三)對患傳染病的幼兒必須及時隔離,實施必要的衛生處理和預防措施。

 第二十三條 禁止虐-待、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的教師在教育教學和各種遊戲中,必須使用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幼兒為主的幼兒園,可以使用該民族通用的語言。

 第五章 幼兒園的行政事務

 第二十五條 幼兒園工作人員實行聘任或任命制。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六條 區、縣教育局負責組織培訓幼兒園教師,審定考核幼兒園教師的資格。

 第二十七條 幼兒園每年秋季招生。每班人數按照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幼兒園應建立安全防護制度,教師與家長交接幼兒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