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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的基本當事人

信用證的基本當事人有申請人(Applicant)、受益人(Beneficiary)、開證行(Issuing Bank)等。

1、申請人(Applicant)。

也被稱為開證人,是指向銀行發出開立信用證的申請的當事人。申請人通常是買方或進口商,他們需要向銀行提供開證申請書,明確了信用證的條款和要求。申請人是信用證交易中的發起方,承擔了支付費用的責任。

2、受益人(Beneficiary)。

也被稱為賣方或出口商,是指在信用證中被指定為收款人的當事人。受益人通常是賣方或出口商,他們在交貨完成後可以向開證行提出付款要求。受益人需要按照信用證的條款和要求履行交貨義務,並提供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必要文件,以便獲得支付。

3、開證行(Issuing Bank)。

開證行是由申請人選擇的銀行,它承諾在受益人提出符合信用證條款和要求的文件後,對受益人支付相應款項。開證行負責確認受益人的文件符合信用證的規定,並在判定無誤後支付相應款項。開證行是信用證交易的承兌和支付方。

信用證的主要作用:

1、付款保障。

信用證為賣方提供了確保支付的保障。在開立信用證時,買方向銀行發出指示,承諾在收到符合信用證要求的文件後支付相應的款項給賣方。這意味著,只要賣方按照信用證的要求履行交貨,提供符合規定的文件,就能確保及時收到款項,避免付款風險。

2、履約保證。

信用證對買賣雙方都提供了履約的保證。買方在開立信用證時規定了交貨時間、品質、數量等要求,賣方需要按照這些要求進行交貨和提供必要的文件。如果賣方未能按照信用證規定履行義務,買方可以拒絕支付款項,有權要求返還預付款或提出賠償要求。

3、信用增強。

信用證可以為買方和賣方提供信用增強的作用。對於買方而言,通過接受信用證支付,賣方願意與其開展貿易合作,並為其提供貨物或服務。這有助於買方建立良好的商譽和信用記錄。對於賣方而言,信用證表明買方願意履行合同義務,並采取了措施確保及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