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應該如何處理
1、繼續履行:在房屋買賣中,如果買方已支付價款,但賣方遲遲不交付房屋,買方就可以要求賣方繼續履行交房的義務;或者賣方已經交付房屋但買家不支付價款,賣方就有權要求買方繼續支付價款。同時,繼續履行不影響違約方仍然要向守約方賠償損失或支付違約金等。2、解除合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壹方遲延主要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當事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此外,在房屋買賣交易中,如果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自己將不履行債務,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也可以依法解除合同。3、定金罰則: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定金條款則可以適用定金。以定金方式承擔違約責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壹方違約時,不得要求對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壹方違約時,應雙倍返還定金。其中需要註意的是,定金數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超過部分將不被視為定金。4、違約金:違約金可以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雙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者計算方法,只要約定不違法,也無明顯不合理的,就可以適用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但萬壹發生糾紛,並不壹定完全按照約定的數額執行。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壹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