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法》《教師法》的精神,“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我國幼兒教師的權利是:
1.進行保育教育的活動,開展保育教育的改革和實驗的權利;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的權利;
3.指導幼兒園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幼兒成長發展的權利;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與待遇以及寒暑假帶薪休假的權利;
5.參與幼兒園民主管理的權利;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
我國幼兒教師的義務是: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幼兒園保教計劃,履行聘約,完成工作任務;
3.按照國家規定的保教目標,組織,帶領幼兒開展有目的,有計劃的教育活動;
4.關心,愛護全體幼兒,尊重幼兒人格,促進幼兒的全面發展;
5.制止有害於幼兒的行為或其他侵犯幼兒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幼兒健康成長的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每壹個幼兒教師都應當為自己肩負的光榮而艱巨的任務感到驕傲和自豪。每壹個幼兒教師都應當珍惜和保護自己的權利,同時認真地履行自己的義務,自覺地,主動地為誘餌教育事業奮鬥,不辜負黨和人民的期望和愛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