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企業有: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規定,國家對礦山企業、建築施工企業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的企業介紹:
1、礦山企業。礦山企業是指依法批準的在礦區範圍內從事礦山資源開采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
2、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
3、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取得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不得經營銷售。
4、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是指生產、運輸、保管以及買賣民間燃放的煙花爆竹等的物品生產經營單位。
5、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民用爆破器材生產企業是指生產、儲存,運輸,保管以及買賣民用爆炸物品和民用爆炸器材的生產經營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