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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哪7項法律制度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與義務制度;為安全生產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工作制度;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制度。

七項基本法律制度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制、各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各自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安全監督檢查人員職責、社會基層組織和新聞媒體進行安全生產監督的權利和義務等。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保障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管理機構及其人員配置、安全投入、從業人員安全資質、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建設工程"三同時"、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安全技術裝備管理、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社會工傷保險等。

3、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安全責任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資質及其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4、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義務制度。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5、安全中介服務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從事安全評價、評估、檢測、檢驗、咨詢服務等工作的安全中介機構和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的法律地位、任務和責任。

6、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安全生產責任的確定和責任形式、追究安全責任的機關、依據、程序和安全生產法律責任。

7、事故應急和處理制度。這項制度主要包括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事故應急體系的建立、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的原則和程序、事故責任的追究、事故信息發布等。

十三種處罰方式

《安全生產法》明確了對相應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對政府監督管理人員有降級、撤職的行政處罰;對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有責令改正、責令退還違法收取的費用的處罰;對中介機構有罰款、第三方損失連帶賠償、撤銷機構資格的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有責令限期改正、停產停業整頓、經濟罰款、責令停止建設、關閉企業、吊銷其有關證照、連帶賠償等處罰;對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有行政處分、個人經濟罰款、限期不得擔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降職、撤職、處15日以下拘留等處罰;對從業人員有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的處罰。無論任何人,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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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