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時制度介紹 中國 勞動法規定 的工時制度有三種,即標準工時制、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標準工時制是目前中國普遍實行的,即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綜合工時制是指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綜合工時制壹般適用於交通、鐵路等需連續作業的行業以及制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不定時工作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采取的壹種工時制。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半年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或職責範圍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符合條件企業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但需要經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 二、平時加班,是否好調休? 對於綜合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來說,由於工作的特點,可能某壹天的工作時間少於標準工作時間,也有可能某壹天的工作時間多於標準工時間。對於這兩種工時制來說,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平均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壹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不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如果超過了法定工作時間總數,應當支付加班費。也就是說,在法定工作時間總數內,公司可以采取調休的方式,而不用支付加班費。 對於標準工時制來說,用人單位如果安排勞動者在工作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必須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不論勞動者是否同意,都不能通過調休的方式而不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我國勞動法及上海市勞動保障局公布的滬勞保綜發(2003)2號均有規定。
法律客觀:根據勞動法規定: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壹)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第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職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要依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職工的工資報酬。據以上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制加班費支付規則1)計算周期內某壹具體日、周實際工作時間可超8小時或40小時;2)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分支付1.5倍工資;3)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屬正常工作;4)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支付3倍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