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證可能在以下情況下被取消:
1. 體罰學生:如果教師體罰學生,這種行為是不被允許的,可能會導致教師資格證被撤銷。
2. 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教師應作為學生的榜樣,品行不良、侮辱學生等行為不僅影響學生健康成長,也會對教師的職業形象造成嚴重損害,這些行為可能導致教師資格證被撤銷。
3. 故意不完成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教師故意不履行教學職責,對教育教學工作造成負面影響,也可能成為撤銷教師資格的原因。
4. 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如果教師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教師資格證,壹旦被發現,其資格將被撤銷。
5. 受到刑事處罰:如果教師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處罰,或者被剝奪政治權利,也將失去教師資格。
6. 考試作弊:在教師資格考試中作弊,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受到禁考處罰的,也會失去教師資格。
壹旦教師資格證被撤銷,根據相關規定,被撤銷教師資格的人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教師隊伍的素質和職業道德,維護教育行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