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起重吊裝"十不吊"條例規範如下。
1、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不準有人停留或行走。
2、起重指揮應由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無指揮或信號不清不準吊。
3、鋼筋、型鋼、管材等細長和多根物件必須捆紮牢靠,多點起吊。單頭“千斤”或捆紮不牢靠不準吊。
4、多孔板、積灰鬥、手推翻鬥車不用四點吊或大模板外掛板不用卸甲不準吊。預制鋼筋混凝土樓板不準雙拼吊。
5、吊砌塊必須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塊夾具,吊磚必須使用磚籠,並堆放整齊。木磚、預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穩妥,疊放不齊不準吊。
6、樓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7、埋入地面的板樁、井點管等,以及粘連、附著的物件不準吊。
8、多機作業,應保證所吊重物距離不小於3m,在同壹軌道上多機作業,無安全措施不準吊。
9、六級以上強風區不準吊。
10、斜拉重物或超過機械允許荷載不準吊。
擴展資料:
建築場地的壹般管理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
(2)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3)安全技術措施管理體制;
(4)安全教育制度;
(5)安全檢查制度;
(6)工傷事故管理制度;
(7)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8)防暑降溫、防凍保暖的管理制度;
(9)特種設備、特種作業的安全管理制度;
(10)安全值班制度;
(11)工地防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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