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國歌法》
第六條 奏唱國歌,應當按照本法附件所載國歌的歌詞和曲譜,不得采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
第八條 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第十五條 在公***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條 中華人民***和國國歌是中華人民***和國的象征和標誌。壹切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國歌,維護國歌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