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制表現出的價值觀念反映了市場經濟的自由性、主體活動的自由性和政府管理經濟的規範性和效率性。在這壹制度下,任何個體的行為都是自由的,發行者只要符合法律公開原則,即使無價值的證券也可以進入市場,在自由抉擇下的盈利或者損失,由投資者承擔。證券管理機構只對申請文件作形式審查,不涉及發行申請者及發行證券的實質條件,不對證券及其發行行為作任何價值判斷,因而降低了審核工作量。申報文件提交後,經過法定期間,申請即可生效,避免了繁瑣的授權程序
我國的工商登記制度:
1、註冊資本
工商登記的最低註冊資本額降低,具體為: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最低為3萬元人民幣,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資本額為10萬元人民幣,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資本額為500萬人民幣等;
2、註冊地址現在在深圳註冊公司可以選擇無地址註冊公司,所謂無地址,指的是該負責人只需要提供壹個正常的符合規定的地址作為工商登記的註冊地址,並不需要實際性的去租賃壹個辦公室等。
二、分析
工商登記是政府在對申請人進入市場的條件進行審查的基礎上,通過註冊登記確認申請者從事市場經營活動的資格,使其獲得實際營業權的各項活動的總稱。
三、工商登記註冊需要哪些材料?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其他文件。
法律依據
《洛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實施註冊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
第壹條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註冊資本)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並記載於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特定行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3萬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註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體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占註冊資本的比例,不再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繳足出資的期限。
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問題,另行研究決定。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未修改前,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除了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包括實行實繳制在內的其他公司,登記時無需提交驗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