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內容,具體如下:
1、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受害人對同壹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壹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3、二人以上***同故意或者***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同故意、***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壹損害後果的,構成***同侵權,應當依照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4、二人以上沒有***同故意或者***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壹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二人以上***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