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人工費核算壹線工人工資、津貼、夥食、補助,但不包括保險,壹線工人保險在間接費裏核算;材料費核算構成工程實體的材料耗用,其中包括快拆組件租費、腳手架子管租費等外租材料以及分包部分的核算,如護坡、降水、防水等。
施工中如發現有文物或古墓等,應妥善保護,並應及時報請當地有關部門處理,方可繼續施工。如發現有測量用的永久性標樁或地質、地震部門設置的長期觀測點等,應加以保護。
在敷設有地上或地下管線、電纜的地段進行土方施工時,應事先取得有關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施工中應采取措施,以防止損壞管線,防範塌方,避免因挖掘造成的嚴重事故。
土方開挖時,應防止鄰近建築物或構築物,道路、管線等發生下沈和變形。必要時應與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協商,采取防護措施,並在施工中進行沈降或位移觀測。
建築工程中實際施工人是什麽意思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建築工程中的實際施工人主要有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轉承包人、違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資質的承包人、掛靠施工人。
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規定,收繳當事人已經取得的非法所得。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什麽是建設工程項目
建設工程項目,為完成依法立項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工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及安裝工程等)而進行的、有起止日期的、達到規定要求的壹組相互關聯的受控活動組成的特定過程,包括策劃、勘察、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竣工驗收和移交等。
建設工程施工的法律風險
(壹)因合同簽訂不完善存在的法律風險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建築法》第十五條規定,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其實,民法典對於施工合同的主要條款的列明已經包括了建設工程合同的主要內容,而合同簽訂時出現法律風險原因主要在於合同雙方簽約能力、承包人資質、合同條款設計等環節。壹般情況下,除建築施工企業以及長期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外,大多數建設方對於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可能遇到的若幹問題估計不足,了解不透徹。即使是建築施工企業及房地產開發企業,也因專業水平、重視程度等在簽訂合同時不能做到完善與專業。而當情況發生時,又都站在自己立場上思考問題,加之建設工程周期長的特點,分歧與問題的出現又不會是壹次、兩次。當糾紛發生了,問題往往不會簡單輕易解決,甚至訴諸法律。因此,很多施工合同履行後期,有的承發包雙方處於極度不信任之中,其原因就在於合同約定不明確,內容不完善,這已經成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出現糾紛的通病。
(二)工程內容不明確及工程量變更的法律風險
施工合同對工程內容往往采取列舉方法,如某廠基礎配套工程的承包範圍約定為:臺地及地基處理、土石方、道路路基,路面、防護工程及排水設施等。但是否列舉完畢,其中各項的內涵又如何?就容易出現問題。更好的方法是:用列舉加工程量清單的方式解決工程量不明確問題。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壹)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