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對於本地戶籍及本地工作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其安排每周至少壹天的休息日。本地戶籍及本地工作者周末休息日壹般為周六和周日,但根據情況也可以將周日調整為周壹(根據勞動合同或公司規定)。
2、對於外地工作者,單位應當在滿足其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要求的前提下,向用人單位簽署勞動合同,並為其安排每周至少壹天的休息日。
3、對於需要調休的情況,應當在本年度內將調休時間安排完畢,否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費。
4、 對於在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需要正常工作的情況,用人單位應當為其支付加班費,並安排在其他時間給予相應的休息時間。
休息日又稱公休假日,是勞動者滿壹個工作周後的休息時間。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安排勞動者的休息和工作時間,如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應當為其安排調休,並遵守相關的勞動法律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
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