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需要的材料如下:
(1)是投訴人應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投訴文書。投訴文件應包括以下內容:
(1)被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被投訴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2)是勞動保障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和投訴請求,並應有投訴人的簽名或蓋章。
(2)是投訴人的證明材料。投訴人身份證復印件(需提供原件以供核實);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註冊信息復印件(如確實無法提供,經說明後可不提交)。
集體投訴推薦代表的,還需提交推薦人簽名的推薦信。
(3)是相關證據。提交必要的證據材料,證明投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訴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造成的,如證明勞動關系和投訴的證據材料等。
具體事宜可直接咨詢勞動局,以勞動局要求為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