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
第1條 國際郵政通信是我國郵政通信的組成部分,也是國家涉外工作的壹個方面。國際郵件傳遞需要數個國家或地區的郵政及其他機構協同配合、密切聯系、連續作業才能完成,具有國際間全程全網的特點。為了保證國際郵政通信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和我國簽署的《萬國郵政公約》及其《函件細則》和《包裹細則》制定本規則。
第2條 國際郵政通信的基本任務是為我國和世界各國的郵政用戶提供良好的郵政服務,溝通我國人民和各國人民的聯系,並由此促進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交流和發展,為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郵政企業必須堅持人民郵政為人民的服務宗旨和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方針,並且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社會效益和企業效益。
第7條 國際郵件經轉局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郵局和有關省局報經國家郵政局核準設置的有國際郵件經轉職能的地(市)郵局(以下簡稱經轉局)。經轉局擔負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指定地區進出口國際郵件規格檢查、質量把關和轉發處理的任務。
第8條 驗關局指設有海關駐郵局辦事處的郵局,其任務是將內裝應受海關監管物品的進、
出口和海關總署聯合審定。海關駐郵局辦事處可以在當地郵局營業部門設立派出機構,與用戶當面辦理郵件驗關手續,這類營業窗口稱為"驗關窗口限性"。
第9條 國際郵件互換局(以下簡稱互換局)的任務是向境外郵政機構封發郵件總包和/或接收、開拆、處理境外郵政機構發來的郵件總包。
國際郵件交換站(以下簡稱交換站)的任務是與境外郵政機構或受委托的運輸機構直接交換國際郵件總包。交換站不封發郵件總包,也不開拆處理境外發來的郵件總包。但在經轉的進出口和過境郵袋中發現問題時,可按照本規則第七章有關規定辦理。
互換局均兼有經轉局和驗關局的業務功能。
互換局和交換站的設立和撤銷由國家郵政局決定。各省局可根據需要提出增設或撤銷互換局,交換站的建議。
第10條
為了保證國際郵政通信質量和郵件安全,經轉局、驗關局都應設置國際郵件專臺或專門班(組)、科,負責處理國際郵件,並至少有2人當班。國際郵件互換局,交換站則應根據業務量大小設置適當級別的專門機構。
第11條 國際郵件總包是國內外各互換局每次向對方互換局封發郵件的總稱。國際郵件總包由壹袋或若幹袋以及不裝袋的外走包裹組成。
第二章
國際郵件種類和壹般規定
第壹節 國際郵件種類
第26條
國際郵件分為函件、包裹和特快專遞郵件三類。函件按內件性質分為:信函、明信片、航空郵簡(統稱LC)、印刷品、盲人讀物和小包(統稱AO)。
第27條 國際郵件按傳遞時限可分為普通郵件、全球優先函件和特快專遞郵件。 按壹般時限規定傳遞的國際郵件,稱為普通郵件。
各個環節加快處理,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的國際郵件,稱為全球優先函件。
通過專門組織的收寄、處理、運輸和投遞,以最快的速度進行實物傳遞的國際郵件,稱為特快專遞郵件。鑒於特快專遞郵件的收寄、處理和投遞都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專門定有《國際特快專遞郵件處理規則》。該規則是本規則的壹個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28條 國際郵件按處理手續分為平常郵件和給據郵件。
郵局在收寄時不給收據,投遞時不要收件人簽收,不接受查詢,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國際郵件,稱為平常郵件。
郵局在收寄時編號、登記、出給收據,投遞時需要收件人簽收,接受查詢,承擔賠償責任的國際郵件,稱為給據郵件。給據國際郵件包括掛號函件、保價函件、普通包裹,保價包裹和特快專遞郵件。
第29條 給據國際郵件按郵局所承擔的責任分為保價郵件和非保價郵件。
對保價郵件,郵局承擔按照保價金額賠償的責任;對非保價郵件,郵局承擔按萬國郵聯規定標準賠償的責任。但在各種情況下,郵局對可能造成的間接損失均不承擔責任。
第30條
國際郵件按運輸方式分為水陸路郵件、空運水陸路郵件和航空郵件。利用火車、汽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發運的郵件為水陸路郵件;利用航空郵路優先發運的郵件為航空郵件;利用國際航班剩余運力運輸,在原寄國和寄達國國內按水陸路郵件處理的郵件為空運水陸路郵件。
第31條
優先函件和非優先函件是萬國郵聯範圍內實行的另壹種函件分類辦法。它是以函件發運速度為分類標準:用最快的郵路(航空或水陸路)優先發運的函件稱為優先函件;寄件人選擇了較低的資費,因而運遞時限較長的函件稱為非優先函件。按發運速度分類的函件不再按內件性質分類。
我國出口國際函件未采用優先/非優先的分類辦法。對於進口的優先函件,應按航空函件處理;進口的非優先函件,應按水陸路函件處理。
第32條
我國郵政主管部門與國際郵政組織或與境外郵政主管部門以及我國各互換局、交換站與境外互換局、交換站之間,因業務聯系互寄的各類郵件,可以作為"郵政公事"寄遞。
國際郵政公事郵件均免費收寄,其重量不受第40條規定的重量限制,但郵政公事函件最高重量每件不得超過30千克,郵政公事包裹的最高重量不能超過我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互寄包裹的最高重量限度。
"郵政公事"郵件封面右上角應加蓋或加印"Service des Postes"(郵政公事)字樣。
第二節 國際郵件資費
第35條
各類國際郵件的資費均應在收寄時收取。除按照"寄件人總付郵費"辦法交寄的郵件外,函件郵資數額應當由寄件人在函件封面上粘貼郵票表示。郵票應粘貼在封面的右上角或函件背面,不能分貼在函件正反兩面,也不可以重疊粘貼或折疊粘貼在郵件封面的兩側。如果重疊粘貼,被遮蓋的郵票應視作無效。但首日封、紀念封補貼的郵票可以視情況貼在信封背面。
明信片的郵票必須貼在正面。
對按照"寄件人總付郵費"辦法收寄的國際函件,由郵局收取現金,用郵資機打印郵資符誌或粘貼郵資符誌標簽的方式表示郵資已付。
國際包裹的付費方式有兩種:
經省局核準的郵政局、所收寄的國際包裹,用在包裹多聯單上標註郵資款額的辦法;未經核準的局、所收寄的國際包裹應將郵費換成郵票,貼在相關包裹上。
第36條 郵件上貼用下列郵票,應視為未付郵資:
壹、已經蓋銷或劃銷的郵票。
二、已通告停止使用的郵票。
三、拼補,汙染,殘缺或變色等難以辨認真偽的郵票。
四、從郵資信封或明信片以及各種印刷品上剪下的郵票圖案。
五、郵票正面塗抹膠水,漿糊或以其他方式妨礙郵票蓋銷的。
六、外國郵票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郵票(由船方代表交給港口郵局的在公海上收寄的函件除外)。
七、畸形郵票。
八、非當日的郵資機符誌。
第三節 國際郵件的重量,尺寸限度及封裝和封面書寫要求
第43條
國際郵件封面書寫格式,應按照萬國郵政聯盟的規定辦理。收件人的姓名、地址應當寫在郵件封面中間靠右偏下的位置,與郵件的長度方向平行書寫。收件人名址書寫順序是:第壹行寫收件人姓名、第二行寫所在單位名稱、第三行寫街道名和門牌號碼,最後壹行寫寄達地名和國名。收件人的郵政編碼應寫在寄達郵政規定位置。
寄件人的姓名、地址應當寫在郵件封面的左上角或者寫在郵件的背面。郵件上只能書寫壹個寄件人名址,大宗函件的寄件人地址必須在我國大陸範圍以內。
收、寄件人名址應打印或用鋼筆、毛筆、圓珠筆書寫,使用黑色或藍色。
各種業務標簽或戳記應粘貼或加蓋在郵件封面左上角,如寄件人名址寫在左上角,則應加粘貼或加蓋在寄件人名址的下面。
寄往通曉中文國家和地區的郵件,如使用中文書寫收、寄件人名址,除已在信封左上角印好寄件人地址的以外,應按中文習慣格式書寫。
第四節 禁限寄規定
第46條 信函內禁止寄遞物品。
信函以外的各類函件和包裹內不準寄遞具有現實通信性質的文件。印刷品和盲人讀物內禁止寄遞已蓋銷或未蓋銷的郵票。各類郵件內禁止寄遞白銀、黃金、白金、各國貨幣、旅行支票和各種不記名票據。除保價郵件以外,各類函件和包裹內禁止寄遞金銀首飾、寶石及其他貴重物品。
第47條 各類郵件內禁止寄遞下列物品
壹、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性、酸性和放射性的各種危險物品,如雷管、火藥、爆竹、汽油、酒精、煤油、桐油、生漆、火柴、強堿、農藥等。
二、麻醉藥物和精神藥品,如鴉片、嗎啡、可卡因等。
三、國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遞的物品,如軍火、武器等。
四、容易腐爛的物品,如鮮魚、鮮肉、鮮水果、鮮蔬菜等,但經加工制作,已經幹燥或者制成罐頭食品,不在此限(寄達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妨礙公***衛生的物品,如屍骨(不包括附有證明已焚化的骨灰)、未硝制的獸皮、未經藥制的獸骨等。
六、反動報刊書籍、宣傳品和淫穢或有傷風化的物品。
七、各種活的動物(但醫藥衛生科學封裝嚴密並出具證明交寄的寄生蟲和供作藥物或用以殺滅害蟲的蟲類,不在此限)。
八、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汙染或者損毀其他郵件及郵政設施的物品。
第三章 國際郵件收寄
第二節 各類郵件的準寄範圍和收寄手續平常信函
第57條
平常信函內可以寄遞書面通信和公文。除寄達國另有規定者外,已蓋銷和未蓋銷的郵票可以裝入信函內寄遞,但其價值不得超過海關的相關規定,並應在封面粘CN22綠色報關簽條,向海關申報。
平常信函可以投筒或在郵局窗口交寄。尺寸和形狀容易被誤作其他函件的信函,應在其封面上加蓋"Lettre"(信函)字樣。
平常明信片
第58條
明信片必須按通信行業標準印制,正面上端明顯印有"明信片"字樣。明信片上至少應留出正面右半部作為書寫收件人姓名地址、粘貼郵票(或加貼郵資符誌)和業務標簽使用。明信片上不可以附寄或附飾任何物品。明信片必須露封交寄,裝入信封的應按信函收寄。平常明信片的收寄方式同平常信函。
平常航空郵簡
第59條
航空郵簡屬於航空信函的範圍,它由壹張紙適當折疊構成,各邊均應封合。航空郵簡的正面留作書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和粘貼郵票及業務標簽或加貼郵資符誌之用,左上角印有"Aerogramme"(航空郵簡)字樣。
航空郵簡由郵局發行,其他機關、企業、團體如因工作需要,在征得所在省局批準後,可以依式仿制自用,但紙張的質量及其他規格必須與郵局發行的完全壹致。航空郵簡內不可裝寄物品,也不準裝入信紙。外國(地區)發行的航空郵簡和不符合上述規定的"航空郵簡"應按航空信函收寄。平常航空郵簡的收寄方式同平常信函。
平常印刷品
第60條
印刷品內準寄全部用印刷方式印制的各種紙質物品,例如書籍、報紙、期刊、廣告及各種印刷的圖文資料等(但印制的文具用品不在此列)。
各種打字機或電子計算機打印機打印的文件也可以按印刷品寄遞。印刷品內允許附寄內件清單和收、寄件人姓名、地址簽條。
第61條 印刷品的封裝應即能保護內件,又便於查看內件。具有明信片的式樣、堅韌度和尺寸的卡片式印刷品,可以不加封裝交寄。
印刷品應在郵局窗口收寄,收寄印刷品時,應在規定位置加蓋明顯的"lmprime"(印刷品)字樣。
盲人讀物
第63條 盲人所用的凹凸字板的書籍、文件和通信,可作盲人讀物寄遞。
盲人讀物免收水陸路郵費、掛號費、回執費、撤回或修改更正收件人姓名地址申請費,但寄件人要求按航空寄遞時,應照付航空運費。
平常小包
第64條
各種小件物品,除屬禁止寄遞和超過規定限量寄遞的以外,都可以作小包寄遞。小包內可以寄遞與內件有關的發票、貨物產地和原料註解、貨物出廠日期、登記號碼、價目說明、產品說明書以及寄件人收件人姓名地址簽條。
第65條 收寄平常小包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查明寄件郵政是否接受1000克以上小包;
二、每件小包應由寄件人填寫壹枚CN22綠色報關簽條(郵2113),粘貼在小包封面的左上角,同時還應填寫壹張CN23報關單(郵2103),送交海關。
內裝物品價值超過3580元(300特別提款權)的,CN22簽條不必詳細填寫,只將其上半部撕下,貼在小包上即可,同時填CN23報關單壹式二份,壹份附在小包上寄發,壹份交海關。
填寫CN22報關簽條和CN23報關單時,應使用寄達國通曉文字,將小包內裝物品名稱,價值和凈重(精確到克)詳細,具體地填寫在指定位置,不可籠統填寫,並根據情況,在"Cadeau"(禮品),"Marchandise"(貨物)前的方格內劃壹"x"號,標明內裝物品屬性,最後在指定位置簽名。
三、寄達國要求相關內件附寄進口證明時,應請寄件人將證明文件用CP92封套牢固地附在小包上寄發。
四、在小包封面的左上角明顯地加蓋"Petit Paquet"(小包)戳記。
五、稱重計費,將郵資符誌粘貼在小包封面上。
航空函件
第66條 各類函件均可按照寄件人的要求作為航空函件收寄。
收寄航空函件時,除按同類水陸路函件收取郵費以外,還應按重量加收航空運費,並且驗視函件封面左上角是否已貼有藍色"PAR
AVION"或"BY
AIRMAIL"(航空)國際航空標簽(郵2111)或加蓋文字和顏色均相同的戳記,寄件人手寫的同樣字樣也可以視為有效。大宗交寄的航空函件,可以用黑色印刷航空標誌。
筒,箱收寄的已付足航空函件資費但未粘貼航空標簽或加蓋航空戳記的,應由收寄人員補貼或補蓋航空標誌。 全球優先函件
第67條
全球優先函件(簡稱GPM)是壹項平常限時郵件業務,函件全程運遞時限不超過7天。全球優先函件只限寄往同意辦理此項業務的國家和地區。各省局應根據從函件收寄之日起至到達出口互換局止國內運遞時限不能超過72小時的原則確定此項業務的開辦局。
第68條
全球優先函件壹律在窗口收寄,使用帶有此項業務標識的專用信封,函件內可以裝寄信函和印刷品。內裝印刷品時應由寄件人在信封左下方此項業務標識下加貼填妥的CN22驗關簽條壹枚。
第69條 全球優先函件按信封尺寸計收郵費,小號信封限重500克,大號信封限重1000克。郵票或郵資符誌應粘貼在信封上指定的位置。
掛號函件
第70條
信函、明信片、航空郵簡、印刷品、盲人讀物、印刷品專袋和小包都可以作為掛號函件收寄。收寄掛號函件時,除按相應平常函件的收寄手續辦理外,還應辦理以下事項:
壹、驗視函件封面書寫。用縮寫字書寫姓名、地址的不能按掛號寄遞。
二、查驗封裝是否完好。使用不幹膠條封掛號函件的,應請寄件人在膠條與封皮騎縫處加蓋名章或簽字。
三、每件掛號函件上應粘貼壹枚CN04不幹膠國際掛號條碼標簽(郵2107)。掛號條碼標簽分上下兩聯,上聯貼在函件封面左上角,下聯粘貼在相關收據上。掛號函件條碼標簽圖示如下:
圖
(13個字符的掛號號碼的前兩位"RR"表示"掛號",為第3-10位表示郵件順序號碼,第11位為校驗碼,最後兩位"CN"為"中國"的標準代碼,表示郵件原寄國)。
掛號明信片和卡片式印刷品的CN04掛號標簽應貼在收件人名址上方或其他空白處,以免影響地址的清晰。
四、按件加收掛號費。
五、填發國際,港澳保價函件/掛號函件收據(郵2102)壹份,在"掛號函件"前的方格內劃-"x"號。收據上除應粘貼掛號函件條碼標簽下聯以外,還應填註寄達國名,函件種類,函件重量及郵費數額,加蓋日戳和收寄人員名章。收據交寄件人妥善保管。為便於查詢,當同壹批交寄數件掛號函件時,應請寄件人在每份收據上註明收件人姓名。
六、掛號印刷品專袋的掛號費按每袋總收,相關掛號函件標簽應粘貼在地址簽牌上。
七、填寫收寄國際掛號函件清單(郵2120)。清單上所要求的各項均應詳細填寫,以便於以後查詢。清單填寫壹式兩份,壹份留存,壹份作為交接清單隨相關掛號函件封交分揀封發部門。
第71條 收寄隨同"交寄大宗掛號郵件清單"(郵1103)交寄的掛號函件,除按照第70 條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當辦理下列事項:
壹、核對填寫的清單是否正確,同交寄的郵件是否相符;
二、將每件郵件的收寄號碼填入清單相關欄內;
三、清單上加蓋日戳和收寄人員名章,並將收據(清單第二聯)交給寄件人。
第72條 允許使用郵政公事的郵政機構交寄國際掛號郵政公事函件,其手續與壹般大宗交寄掛號函件相同,相關交寄清單上應加蓋"郵政公事"戳記。
第73條 掛號函件壹律在營業窗口交寄,筒,箱開出的註有"掛號"字樣的函件,不論是否付足掛號函件資費,壹律將"掛號"字樣劃掉,按平常函件處理。
保價函件
第74條 除禁止寄遞和超過規定限量的物品外,各種有價證券,貴重物品和寄件人認為重要的文件均可以按保價函件寄遞。
每件保價函件的保價金額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10000元(838特別提款權)。如果寄達郵政規定的限額低於此數值時,以寄達郵政規定的限額為準(與我國另有雙邊協議的,按協議規定的限額辦理)。寄件人申報的保價額不可以超過所寄內件的實際價值,但可以只申報內件價值的壹部分。
第75條 保價函件只限在驗關窗口收寄。收寄時應辦以下事項:
壹、 查明寄達國(地區)是否辦理此項業務,所報的保價金額是否超過規定的最高限額。
二、 裝有物品的保價函件應由寄件人按第65條規定填寫CN23報關單壹式兩份,壹份交海關,壹份附在郵件上。
三、
驗視函件的封裝和封面書寫是否符合規定,有不符合規格之處的,應請寄件人糾正或補辦。封面書寫的任何部分有塗改的都不能按保價函件收寄。
四、
保價額應由寄件人按人民幣數目用中文大寫和英文或法文或者寄達國通曉文字用拉丁字母書寫在函件封面上,並用阿拉伯數字註明。保價金額還應折成特別提款權(DTS)(壹元等於0.084特別提款權,折合後如有零數應進成整數),註在人民幣保價額的下面,並劃壹道紅線。
這項保價額應註在保價函件收件人名址的上方,填寫後,不可塗改。示例如下: 保價額人民幣伍百元(¥500.00) Valeur
déclarée Cinq cents Yuan(法文) D T S 42.00 或者 保價額人民幣伍百元(¥500.00)
lnsured value Five hundred Yuan(英文) S D R 42.00
五、 稱重,將精確到克的重量註在封面的左上角,不足1克的零數按1克計算。
六、 在函件的左上角粘貼CN04國際掛號函件標簽和印有"Valeur déclarée"(保價)字樣的國際保價郵件標簽(郵2109)各壹枚。
七、 保價函件除按掛號信函收取資費外,還應按保價金額加收保價費。
八、 郵票和有關業務標簽要間隔粘貼留有空隙。
九、
出給國際、港澳保價函件/掛號函件收據(郵2102),在"保價函件"前的方格內劃壹"x"號。其他事項按第70條第五項辦理,並註明保價金額。
十、 填寫收寄國際保價函件清單(可用收寄國際掛號函件清單代替)。登單時除應按第70條第七項辦理外,還應註明函件重量和保價金額。
普通包裹
第80條
凡適宜郵遞的物品,除屬禁寄物品和超過規定限量寄遞的物品外,都可以作包裹寄遞。包裹內可以附寄包裹內件清單、發票、貨單與內件有關的產品說明書、使用說明書以及收、寄件人姓名地址簽條。
國際包裹只能寄往通達此項業務的國家和地區,每件包裹的重量、尺寸限度不能超過規定的標準(見《國際、港澳包裹資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