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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需要在董事會會議記錄上簽字

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在做出重大決策時壹般通過召開董事會來確定,通過投票形成最終意見,僅需要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不需要全體董事同意,不需要全體董事簽字,只要出席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根據《公司法》對公司董事會的有關規定,董事會的.決議應當包含以下資料:

1、會議基本狀況:會議時光、地點、會議性質界次、臨時。

2、會議通知狀況及董事到會狀況:會議通知的`時光、方式按公司章程規定;董事實際到會狀況。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

3、會議主持狀況: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同推舉壹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議案表決狀況:

(1)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壹人壹票。董事會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的董事數占董事總數的比例。

(2)董事會會議務必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透過。

5、簽署:董事會決議,由到會董事簽字。

代行簽字的,應當附董事的授權委托書。

決議人:

日期:

壹、董事會會議的流程是什麽?

董事會會議的流程為會議籌備、會議通知、會前檢視、會中審議及決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履行壹定的召集程序,向董事提前發出會議通知。對於會議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國公司法壹般不做限制性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每次定期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10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召集時限。

為保證董事會會議的效率,許多國家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的召集人和程序。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行職權;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副董事長或者1/2以上的董事***同推舉壹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會議日期和地點;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

(壹)會前第壹項(會議籌備):征集議案、確定會議議程、準備會議文件

(二)會前第二項(會議通知 ):短信告知、文件通知、會前提示

(三) 會前第三項(會前檢視 ):修正會議議題、資料裝袋發放、清點參會人數(簽到表)、落實委托授權簽字、關註會議簽字事項

(四) 會中(審議及決議 ):會議記錄及簽字、書面意見收集及簽字、決議及簽字、紀要及簽字、發放征集議案表格

二、什麽是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會議是指董事會在職責範圍內研究決策公司重大事項和緊急事項而召開的會議,由董事長主持召開,根據議題可請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列席。不包括部分董事聚會商議相關工作或董事會僅以傳閱方式形成書面決議的情況。董事會會議是董事會議事的主要形式。董事按規定參加董事會會議是履行董事職責的基本方式。

與股東會會議的分類相類似,董事會會議也可以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或普通會議和特別會議兩種。董事會定期會議是指由法律和公司章程確定的每年度定期召開的董事會會議。至於每壹年度召開幾次,由公司章程在法律確定的限度內自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會議的次數,《公司法》未作具體限制,由公司章程確定。董事會臨時會議是指在兩次定期會議之間於必要時召開的、不定期的董事會會議。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可以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對於上市公司,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定期會議或例會,因為公司必須發布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每年平均召開4次以上會議,今後召開會議的次數還應當增多。

董事會是公司中極為重要的會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時,公司內部領導層應當十分註意董事會召開的程序、應當通知的事項、需要準備的材料等,以免出現召開董事會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從而影響公司的發展決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壹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第壹百壹十壹條 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壹人壹票。

第壹百壹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範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