誌願服務記錄證明應當包含四個方面的信息:壹是誌願者姓名、證件種類和號碼、誌願者編號等誌願者身份信息;二是誌願者參與誌願服務活動的服務時間(以小時為單位)、內容等誌願服務信息;三是出具主體名稱、負責人、經辦人、聯系方式;第四是證書編號、發證日期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誌願服務記錄證明出具主體因合並、分立、解散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具證明的,承擔其工作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可以作為主體繼續辦理相關事宜。
收到申請的單位應當確認是否有資格為申請人頒發證書;保證證書的真實性;加蓋單位公章,負責人和經辦人需親自簽字,做好證件的編號和登記工作,並妥善保管相關檔案;向申請人提供證明後,應及時在本單位成員內部公示,時間壹般不少於7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