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資格
1.項目負責人當年只能申報1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不能作為課題組成員參與其他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申報;課題組成員同壹年最多參與兩項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及其他在研國家科學研究項目負責人不能申請新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結題證書日期在2004年3月2065438+1之前者可申請),在研國家項目課題組成員最多可參加壹項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申請。
2.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和其他國家科研項目的負責人不能在同壹年度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課題組成員不能以相同或相近課題的負責人身份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3.申請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面上項目的負責人不能在同壹年度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4.凡以在研或已完成的各級各類項目為基礎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應在申請表中註明申請項目與承擔項目的聯系和區別,不得以基本相同的內容申請多個成果相同的基金項目。
5.以博士學位論文或博士後出站報告為依據申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應在申請表中註明申請項目與學位論文(出站報告)的聯系和區別,申請鑒定時提交學位論文(出站報告)原件。
6.不得以已發表的研究成果申請內容基本相同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7 .申報重點項目和壹般項目,須具有副高級以上(或相當於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青年項目申請人(含課題組成員)年齡不超過35周歲(1979.03.1後出生)。不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由兩名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推薦。
8.申請人必須從事實際研究工作,真正承擔並負責組織項目的實施。項目的參與者或推薦人必須征得其同意並簽字,否則視為非法申報。申請人可根據研究的實際需要,吸引海外研究人員作為課題組成員參與申請。
9.全日制研究生不能申請,具備申請條件的在職博士生(博士後)由其工作單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