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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的第二章

第四條 車站應根據批準的貨物運輸計劃或運輸合同受理貨物運單。在受理零擔、集裝箱或按特定條件運輸的貨物時,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車站辦理貨物運輸票據的手續實行壹次辦理。除托運人在現場與貨運員辦理的貨物交接手續外,其余各種手續均由貨場人員辦理。

第五條 車站受理貨物運單時,應確認托運的貨物是否符合運輸條件,各欄填寫是否齊全、正確、清楚,領貨憑證與運單相關欄是否壹致。對營業辦理限制(包括臨時停限裝)、起重能力、專用線專用鐵路辦理範圍、證明文件等有關內容進行審查。對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屬省、市、自治區各欄內容應相互核對。對貨物運單確認無誤後,應指定進貨日期或裝車日期。

第六條 對搬入貨場的貨物,車站要檢查貨物品名與運單記載是否相符,運輸包裝和標誌是否符合規定。按件數承運的貨物,應對照運單點清件數。零擔和集裝箱貨物要核對貨簽是否齊全、正確。零擔貨物還應核對貨物外形尺寸和體積,對個人托運的行李、搬家貨物,要按照物品清單進行核對,並抽查是否按規定在包裝內放入標記(貨簽)。集裝箱貨物還要核對箱號、封號,檢查施封是否正確、有效。需要使用裝載加固裝置和加固材料的貨物,應按規定對裝載加固裝置和加固材料的數量、質量、規格進行檢查。對超限、超長、集重貨物,應按托運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復測尺寸。

按規定由鐵路確定重量的貨物,要認真過秤。由托運人確定重量的貨物,車站應組織抽查。抽查的間隔時間,每壹托運人(大宗貨物分品種)不超過壹個月,零擔和集裝箱貨物不超過壹個月。

對按密度計算重量的貨物,應以定期測定的密度作為計算重量的依據。貨物應穩固、整齊地堆碼在指定貨位上。整車貨物要定型堆碼,保持壹定高度。零擔和集裝箱貨物,要按批堆碼,貨簽向外,留有通道。需要隔離的,應按規定隔離。貨物與線路或站臺邊緣的距離必須符合規定。

第七條 貨物進齊驗收後,車站應予簽證,及時辦理承運。承運的整車貨物要登記“貨物承運簿”(格式壹),集裝箱貨物登記“集裝箱到發登記簿”(格式見《鐵路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則》),零擔貨物根據業務量大小,可以使用“貨物承運簿”,也可以由車站自行建立登記制度,並將登記資料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貨物運單“承運人填寫”部分和貨票填制要符合《貨物運單和貨票填制辦法》的規定,加蓋的車站日期戳記要清晰、正確。

對領貨憑證,必須正確填寫貨票號碼及各欄內容,並在領貨憑證及貨物運單與領貨憑證接縫處加蓋車站承運日期戳。

在作業環節之間,對貨物和運輸票據要進行嚴格交接。

貨物運單和貨票,使用“貨運票據封套”(格式二)的,應左右對齊折疊,不使用“貨運票據封套”的,按上下對齊折疊。貨運票據封套除加蓋經辦人章外,還應加蓋監封人員章。貨運票據封套封口前,經辦人、監封人必須同時對票據封套記載的事項和實際運單、貨票核對,保證運輸票據齊全。

車站應建立貨票自核、互核、總復核制度以及票據、現金管理制度,制票和收款不能由壹人負責。發送存查及到達票據要裝訂整齊,妥善保管。計算機制票要使用規定的軟件,貨票各聯必須壹次復寫打印,要建立計算機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保證貨票原始信息的完整與安全。

第八條 承運易腐貨物時,車站要按照《鐵路鮮活貨物運輸規則》(以下簡稱《鮮規》)的有關規定辦理。對《鮮規》未列品名而易於腐壞、變質的貨物,車站應認真審定運輸條件。

易腐貨物裝車時,要檢查裝載方法是否符合規定要求。以冷藏車裝運的,應檢查裝車單位填寫的冷藏車作業單是否齊全、正確。使用加冰冷藏車的,應檢查托運人是否加足冰鹽,並將作業單附在運輸票據中隨車遞送。途中加冰時,加冰站應認真填寫加冰作業記錄。使用機械冷藏車的,應將該作業單交機械冷藏車乘務組遞交到站。到站應負責檢查冷藏車情況,在作業單上填記到站作業記錄,並妥善保存。

第九條 承運危險貨物時,車站要按照《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危規》)的規定,對品名、編號、類項、包裝、標誌以及“托運人記載事項”欄的內容進行檢查。對《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中未列載的危險貨物或改變危險貨物包裝時,應按有關規定的運輸條件辦理。

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承運、交付、包裝檢查、內部交接、裝卸作業及存放保管等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十條 車站應按照《貨物運價裏程表》規定的營業範圍辦理貨運業務。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臨時加以限制時,屬鐵路局管內的,由鐵路局批準,跨局的須經鐵道部批準。

由於設備大修、改建等原因限制整車貨物到達時,應提前壹個月辦妥報批手續。

第十壹條 對臨時停限裝事項,車站應在營業場所對外通告。

凡要求停止零擔貨物到達的車站,應同時停止零擔貨物發送業務。 第十三條 裝運貨物要合理使用貨車,車種要適合貨種,除規定必須使用棚車裝運的貨物外,對怕濕或易於被盜、丟失的貨物,也應使用棚車裝運。發生車種代用時,應按《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的要求報批,批準代用的命令號碼要記載在貨物運單和貨票“記事”欄內;裝車時,應采取保證貨物安全的相應措施。毒品專用車不得用於裝運普通貨物。冷藏車嚴禁用於裝運可能汙染和損壞車輛的非易腐貨物。

第十四條 鐵路組織裝車時,車站應做到:

裝車前,認真檢查貨車的車體(包括透光檢查)、車門、車窗、蓋閥是否完整良好,有無扣修通知、色票、貨車洗刷回送標簽或通行限制,車內是否幹凈,是否被毒物汙染。裝載糧食、醫藥品、食鹽、鮮活貨物、飲食品、煙草制品以及有押運人押運的貨物等時,還應檢查車內有無惡臭異味。要認真核對待裝貨物品名、件數,檢查標誌、標簽和貨物狀態。對集裝箱還應檢查箱內裝載情況,檢查箱體、箱號和封印。

裝車時,必須核對運單、貨票、實際貨物,保證運單、貨票、貨物“三統壹”,要認真監裝,做到不錯裝、不漏裝,巧裝滿載,防止偏載、偏重、超載、集重、虧噸、倒塌、墜落和超限。對易磨損貨件應采取防磨措施,怕濕和易燃貨物應采取防濕或防火措施。裝車過程中,要嚴格按照《鐵路裝卸作業安全技術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對貨物裝載數量和質量要進行檢查。

對以敞、平車裝載的需要加固的貨物,有定型方案的,嚴格按方案裝車;無定型方案的,車站應制定裝載加固方案,並按審批權限報批,按批準方案裝車。裝載散堆裝貨物,頂面應予平整。對自輪運轉的貨物、無包裝的機械貨物,車站應要求托運人將貨物的活動部位予以固定,以防止脫落或侵入限界。

裝車後,認真檢查車門、車窗、蓋、閥關閉及擰固和裝載加固情況。需要填制貨車裝載清單(格式五)及標畫示意圖的,應按規定填制。需要施封的貨車,按規定施封,並用直徑3.2毫米(10號)鐵線將車門擰緊。需要插放貨車表示牌(格式三)的貨車,應按規定插放。對裝載貨物的敞車,要檢查車門插銷、底開門搭扣和篷布苫蓋、捆綁情況。篷布不得遮蓋車號和貨車表示牌。篷布繩索捆綁,不得妨礙車輛手閘和提鉤桿。兩篷布間的搭頭應不小於500毫米。繩索、加固鐵線的余尾長度應不超過300毫米。裝載超限、超長、集重貨物,應按裝載加固定型方案或批準的裝載加固方案檢查裝載加固情況。對超限貨物,還應對照鐵路局的批示文電,核對裝車後尺寸。

要嚴格執行裝車質量簽認制度,建立檔案管理。

第十五條 鐵路組織卸車時,車站應做到:

卸車前,認真檢查車輛、篷布苫蓋、貨物裝載狀態有無異狀,施封是否完好。

卸車時,必須核對運單、貨票、實際貨物,保證運單、貨票、貨物“三統壹”。要認真監卸,根據貨物運單清點件數,核對標記,檢查貨物狀態。對集裝箱貨物應檢查箱體,核對箱號和封印。嚴格按照《鐵路裝卸作業安全技術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作業,合理使用貨位,按規定堆碼貨物。發現貨物有異狀,要及時按章處理。

卸車後,應將車輛清掃幹凈,關好車門、車窗、閥、蓋,檢查卸後貨物安全距離,清理線路,將篷布按規定折疊整齊,送到指定地點存放。對托運人自備的貨車裝備物品和加固材料,應妥善保管。

卸下的貨物登記“卸貨簿”(格式四)、“集裝箱到發登記簿”或具有相同內容的卸貨卡片、集裝箱號卡片。在貨票丁聯左下角記明卸車日期。

第十六條 車站應加強專用線(包括專用鐵路,以下同)的管理,凡貨主在運單上指明到達專用線的,不得強制在貨場或其他專用線卸車。凡貨主未指定專用線卸車的,不得強制送往專用線。專用線裝卸車時,鐵路要加強交接檢查,確保裝載質量。還要做好以下工作:

1.定期與企業簽訂運輸協議;

2.掌握專用線內貨源、貨位、裝卸勞力和設備情況,協助企業做好貨車的取送、對貨位、裝卸車組織等工作;

3.宣傳鐵路運輸知識,協助企業改進貨物包裝,執行企業運輸員業務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制度,辦理零擔貨物的專用線,還應指導企業合理配裝;

4.掌握裝卸車進度,按規定填寫“貨車調送單”,車站憑“貨車調送單”正確核收貨車使用費,做好貨物碼放安全距離、貨車清掃、洗刷除汙、門窗關閉、篷布使用和保管等情況的檢查;

5.提高專用線裝車質量,嚴格貨物(車)的交接檢查,防止超重、偏重、集重、超限和墜落及匿報品名;

6.正確填報有關統計資料,對合理使用貨車和貨物裝載進行技術指導。

第十七條 按規定卸後須洗刷除汙的貨車,應在卸車站洗刷除汙。如卸車站洗刷除汙有困難時,須憑鐵路局調度命令向指定站回送。對回送洗刷除汙的貨車,卸車站應清掃幹凈,並在兩側車門外部及車內明顯處所粘貼“貨車洗刷回送標簽”(見《危規》格式六)各壹張,貨物如有撒漏,應在標簽上註明。洗刷除汙站應按規定要求洗刷除汙後將標簽撤除,並在車內外兩側車門附近粘貼“洗刷工藝合格證”(見《危規》格式七)各壹張。

沿途零擔車或分卸貨車按規定需要洗刷除汙時,由列車貨運員或分卸站在“貨車裝載清單”或整車分卸貨票上註明原裝貨物品名及“需要洗刷除汙”字樣,由最終到站負責洗刷除汙。未經洗刷除汙的貨車嚴禁排空或調配裝車。

洗刷除汙站對洗刷除汙的貨車應建立登記制度。

洗刷除汙站的設置及分工由鐵路局確定。

第十八條 鐵路貨場內裝卸組織工作由貨運部門統壹指揮,裝卸組織管理由鐵路裝卸管理部門負責,監裝卸由貨運部門負責。

運營部門與裝卸部門的內部勞務清算(包括聯運貨物換裝),根據實際作業情況,填制有關單據作為清算依據。單據的格式、填寫方法、清算辦法、清算項目和單價,除有統壹規定者外,由鐵路局規定。

下列工作屬於裝卸車附屬作業,不另清算:

1.鋪墊或整理防濕墊枕,苫蓋、撤除、折疊和取送篷布;

2.清掃貨車、貨位,關閉擰固車門、車窗、蓋、閥;

3.整理裝車後剩余貨物,必要時用篷布苫蓋或搬入庫臺;

4.安裝或撤除支柱、擋板、墊板、禽畜支架;

5.裝載貨物的捆綁加固(需要鉚接、焊接等特殊加固除外);

6.托盤、網絡等鐵路裝卸工具的鋪設、撤移、整理和堆碼。

第五節 貨運票據封套、貨車裝載清單、回送清單和貨車表示牌

第十九條 為便於交接和保持運輸票據的完整,下列貨物的運輸票據應使用貨運票據封套(以下簡稱封套),封固後隨車遞送。

1.國際聯運貨物和以車輛寄送單回送的外國鐵路貨車;

2.壹輛貨車內裝有兩批以上貨物;

3.整車分卸貨物;

4.以貨運記錄補送的貨物;

5.附有證明文件或代遞單據較多的貨物。

軍運貨物使用封套的範圍及填記和封固方法,按軍運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封套封面上各欄應根據實際情況填記並加蓋車站日期戳記和帶站名的經辦人名章。壹車有兩個以上到站的封套,“貨物到站”欄應按到達順序填寫站名,並冠以(1)、(2)、(3)等順序號碼。途中各到站卸後抹去本站站名和與前方卸車站無關的事項,填寫需要增加的內容,並在更改處加蓋帶有站名的經辦人名章。整零車封套的“運單號碼”欄只填記“內裝票據××份”,“貨物品名”欄填記“整零”字樣並加蓋經辦人名章。

國際聯運進口(或過境)貨車的封套“發站”欄填記進口國境站名,出口(或過境)貨車的封套“貨物到站”欄填記出口國境站名,並均應在站名下標壹“○聯”字,經辦人名章。

裝運危險貨物時,應在封套的“記事”欄內註明危險貨物的類項和編組隔離標記。

裝運鮮活貨物時,應在封套的“記事”欄內註明“活動物”或“易腐貨物”字樣,易腐貨物還應填記“△K”標記。

裝運屬於“△B”的保價貨物時,應在“記事”欄內填記“△B”標記。有關貨車編組、解體、掛運時應註意的其他事項(包括規定的標記、符號),也應在“記事”欄內註明。

第二十壹條 封套內運輸票據的正確完整由封固單位負責。除卸車站或出口國境站外,不得拆開封套。當運輸途中發生特殊情況必須拆開封套時,由拆封套的單位編制普通記錄證明(附入封套內),並再行封固,在封口處加蓋帶有單位名稱的經辦人名章。

第二十二條 整車國際聯運出口貨物和過境貨物,發站(或進口國境站)應填制貨車裝載清單壹份,隨同貨車遞送到站(或出口國境站)。零擔、集裝箱貨物按有關規定填制貨車裝載清單。

第二十三條 “特殊貨車及運送用具回送清單”(格式六,簡稱“回送清單”),是鐵路內部根據規定運送下列鐵路所屬的貨車或用具(產權屬鐵道部)的運輸及交接憑證:

1.按規定免費掛運的非運用車;

2.卸(送)空罐車(潤滑油專用空罐車應憑收貨人提出的貨物運單填制貨票免費回送)、散裝糧食車(L17型)、散裝水泥車(K15、U60型)、長大貨物車(D型)、運梁專用車(N15型)、加冰冷藏車(B型)、毒品專用車(W型)、集裝箱專用車(X型);

3.向指定站回送需要洗刷除汙的貨車;

4.鐵路空集裝箱;

5.運營用衡器;

6.按規定以調度命令免費運送的裝卸機械和工具;

7.軍用移動設備(軍用備品)、軍用移動站臺和裝卸備品、軍用捆綁加固材料(裝置);

8.貨車篷布及根據調度命令調撥、送修及修好返回的防濕篷布;

9.鐵道部規定免費回送的其他物品。

回送清單由車站負責填發,各欄要填寫清楚、正確,有更改時應加蓋帶有站名的經辦人名章。回送清單應具備車站編制的順序號碼,加蓋車站日期戳,並有經辦人簽名或蓋章,方為有效。按調度命令回送的應將命令號碼記入“回送命令號碼”欄內。回送清單壹式兩份,壹份留站存查,壹份隨同貨車(或用具)遞送到站。

第二十四條 按規定需要禁止溜放或限速連掛的貨車,裝車站應在貨車兩側插掛“貨車表示牌”(格式三),由到站卸後撤除。

第二十五條 貨物承運簿、卸貨簿(卡)、封套、貨車裝載清單和回送清單的保管期均為壹年。到達的施封鎖保管期為六個月。 第二十六條 車站對到達的貨物應及時發出催領通知,並在貨票(丁聯)內記明通知方法和時間。必要時應再次催領。收貨人拒領或找不到收貨人時,到站要按規定調查處理。發站接到到站函電後,應立即聯系托運人,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並將該處理意見答復到站。

第二十七條 到站在辦理交付手續時,應在貨物運單和貨票(丁聯)上加蓋車站日期戳。貨物在貨場內點交給收貨人後,還應在貨物運單上加蓋“貨物交訖”戳記,憑此驗放貨物。車站也可根據需要,建立貨物搬出證制度。

第二十八條 車站接到不能按約定時間到達的貨物預報後,應立即通告,必要時應發出通知。

貨物的運到期限期滿後經過15天,或鮮活貨物超過運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的,到站除按規定編制貨運記錄外,還必須負責貨物的查詢工作,依次從發站順序查詢。被查詢的車站,應自接到查詢的次日起兩日內將查詢結果電告到站,並向下壹作業站(編組、區段或保留站)繼續查詢。到站應將查詢的最終結果及時通知收貨人。

第二十九條 對到達的海關監管貨物,車站應按照海關監管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