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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衛生所規章制度

醫療機構執業規則

1.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二、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範。

三、醫療機構必須在明顯的地方懸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

四、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醫療活動。

五、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六、醫療機構要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七、醫務人員工作時,必須佩戴含有本人姓名、職務或職稱的標誌。

八、醫療機構應立即搶救危重病人。對因設備或技術條件限制無法診治的患者,應及時轉診。

九、未經醫生(主治醫師)親自檢查的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證明、健康證明或死亡證明等證明;未經醫師或者助產士親自接生,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或者死產報告。

十、醫療機構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征得其家屬或者相關人員同意並簽字;不能取得患者意見的,應當經家屬或者相關人員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且無家屬或相關人員在場時,或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由主治醫師提出醫療救治方案,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批準後實施。

十壹、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精神病、職業病等特殊患者的診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十三、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加強藥品管理。

十四、醫療機構必須按照人民政府或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醫療費用,並出具收據。

十五、醫療機構必須承擔相應的預防保健工作,承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支援農村、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工作的任務。

十六、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疫情或其他突發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度。

醫務人員的醫德規範

第壹,救死扶傷,實行社會主義人道主義。時刻為病人著想,盡壹切可能減輕病人的痛苦。

第二,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權利,不分民族、性別、職業、地位、財產狀況,平等對待患者。

第三,文明禮貌服務。舉止端莊,語言文明,態度和藹,同情、關心、體貼患者。

第四,誠信。自覺遵紀守法,不以醫謀私。

五、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實施保護性醫療,不泄露患者的隱私和秘密。

第六,互相學習,互相尊重,團結合作。正確處理同行和同事的關系。

七、嚴謹求實,開拓進取,鉆研醫術,精益求精,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技術水平。

鄉村醫生執業規則

壹是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享有《鄉村醫生管理條例》賦予的權利,履行《鄉村醫生管理條例》規定的義務。

二、鄉村醫生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工作;按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實填報相關衛生統計報表,並妥善保管相關資料。

三、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不得重復使用壹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使用過的壹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應當按照規定處理。

四、鄉村醫生應向患者或其家屬如實介紹病情,對超出壹般醫療服務範圍或限於醫療條件和技術水平不能診治的患者,應及時轉診;情況緊急,無法轉診的,應當進行急救,並及時向具備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

五、鄉村醫生不得出具與執業範圍無關或不符的醫學證明,不得開展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

六、鄉村醫生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鄉村醫生基本藥物目錄規定的範圍內用藥。

七、鄉村醫生應按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壹次培訓,更新醫學知識,提高專業水平。

八、鄉村醫生每2年接受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可以繼續執業;考試不合格者,可在6個月內申請復試。鄉村醫生逾期不申請復試或者復試不合格的,由原註冊部門註銷其執業註冊,收回其執業證書。

門診掛號管理系統

壹是門診登記的壹般項目,如患者姓名、性別、年齡、職業、籍貫、工作單位或家庭住址等要清晰完整,並與處方記錄壹致。

二、門診登記範圍應包括日常工作量、新病例登記、初診隨訪登記、疾病分類、轉診、初診、治療原則、治療方案,與處方記錄壹致。

三、門診登記的傳染病病例要作出明確標記,並按規定及時報告,疫情報告後,在門診登記的相應位置加蓋“疫情已報告”章。

四。門診登記14歲以下兒童,應登記父母姓名、工作單位、詳細家庭住址及患者所在學校、班級。

五、門診登記要求用鋼筆書寫,力求字跡流暢、完整、簡潔、準確、清晰、工整,不得刪改、剪貼、倒置,醫師應簽署全名。

六、應認真做好門診登記的整理工作,保存門診登記原件,並按要求歸檔備查。

傳染病管理系統

為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制定本制度。

a、按照法律要求,對傳染病和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實行首診醫師負責制。發現疑似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立即電話通知轄區內疫情管理人員,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二、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疫情或其他突發情況時,醫療機構及其衛生技術人員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調度。

三、傳染病的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斷傳播途徑,防止擴散。嚴格執行消毒隔離、醫院感染控制等各項制度和措施。,做好人員防護,防止交叉感染和醫院感染,做好汙物和汙水的無害化處理。

四、承擔責任範圍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任務。

五、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各類傳染病和突發事件引起的人員進行醫療救護和現場搶救,對患者進行救治,並書寫詳細完整的病歷。

六、對需要轉院的患者,應按規定將患者及其病歷復印件轉送醫療機構或指定醫療機構。

六、對隱瞞、拖延、謊報或指使他人不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拒絕接收病人,拒絕服從應急指揮調度的,及時報告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追究相關責任。

醫療廢物管理系統

根據《醫療廢物處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1.醫療廢物是指醫療衛生機構在醫療、預防、保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產生的具有直接或間接傳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的廢物。

二是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是防止醫療廢物引發傳染病傳播和環境汙染事故的第壹責任人,每年對本機構醫療廢物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應急處理等培訓。

三、確定壹名負責本機構醫療廢物管理的人員,負責檢查、監督和落實本單位的醫療廢物管理工作。

4.及時收集醫療廢物,分類置於防止泄漏和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或密閉容器中,並按規定登記。註冊材料至少保存3年。

五、不轉移、不買賣、不丟棄、不在非貯存場所傾倒(堆放)醫療廢物,不將醫療廢物與其他廢棄物和生活垃圾混放。醫療廢物不得流失、泄漏、擴散或者露天存放,醫療廢物臨時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天。

六、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醫療廢物按以下要求處理,並做好登記。

(壹)使用後易造成傷害的壹次性醫療器械和醫療廢物,應當進行消毒和銷毀;

(2)能夠燃燒的,應當及時燃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後集中填埋。

七、未按規定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依據《醫療廢物處置條例》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消毒管理系統

根據《消毒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壹是成立消毒管理組織,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規範、標準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滅菌效果檢測。

二、按照批準的治療範圍購置必要的消毒滅菌設施,並保證正常使用。

三、加強對工作人員的消毒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並按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

四、醫務人員要工作服整潔,診療活動必須嚴格執行無菌技術操作規程。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符合滅菌要求。各種註射、穿刺、采血器械應由壹人消毒。所有與皮膚和粘膜接觸的器械和物品必須符合消毒要求。

五、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購買消毒產品時,應索取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產品備案證明或加蓋原持有人印章的衛生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復印件。使用過的壹次性醫療用品應在使用後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

六、治療和敷料處置工作前後要洗手,各種治療護理和敷料操作要按照清洗傷口、感染傷口、隔離傷口的順序進行,感染敷料要放入黃色防滲漏汙物袋中,及時焚燒。

七、排放的廢汙水和汙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運送傳染病病人的車輛、工具及其被汙染的物品,應當隨時消毒。

八、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及時向縣衛生局報告,並采取有效的消毒措施。

村衛生室門診服務(急診和家訪)系統

1,熱情接待患者,態度和藹,隨叫隨到,縮短等待時間。

2、急診患者優先就診,門診患者(包括急診、家訪)應登記簡要病史和治療方法,書寫符合要求。危重病人應該立即搶救。

3、急診患者應盡快做出診斷或印象診斷,及時治療。需要轉診的要及時轉診,途中必須有醫務人員護送。

4、對於需要出診的患者,及時出診,認真負責。探視箱必須配備實用的醫療設備,定期檢查,及時補充。

5、嚴格執行門診衛生消毒隔離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處方系統

1.處方是由註冊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以下簡稱“醫師”)在診療過程中制作,經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核、配制、核對,作為藥品調配憑證的醫療用文件。

二、處方藥必須由醫生銷售、調配和使用。醫生處方和藥學專業人員處方應當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原則,並註意保護患者隱私。

三、註冊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執業鄉村醫生)在執業場所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四、醫師被責令暫停執業、被責令離崗培訓或被撤銷、吊銷執業證書、處方權被取消。

五、醫師應根據醫療、預防、保健的需要,按照診療規範,說明藥物的適應癥、藥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癥、不良反應和註意事項。

六、本處方自簽發之日起有效。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有效期的,處方醫師應當註明有效期,但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天。

七、醫療機構按規定格式統壹打印處方,麻醉藥品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普通處方的打印紙應為淡紅色、淡黃色、淡綠色、白色。並在處方右上角用文字註明。

八、處方書寫必須符合《處方管理辦法》規定的規則。

九、處方壹般不超過7天;急診處方壹般不得超過3天;對於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劑量可適當延長,但醫生必須註明原因。

十、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憑醫生處方調劑處方藥,不得憑醫生處方。

藥學專業技術人員應當逐壹認真核對處方的前言、正文、後記是否清晰完整,確認處方的合法性。不規範或合法性無法判斷的處方不得調整。

十壹、處方由調劑、銷售處方藥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或藥品零售企業妥善保存。普通處方、急診處方、兒科處方保存1年。處方保存期限屆滿後,經本機構主管領導批準並登記後,方可銷毀。

處方規則

壹、處方中記載的患者壹般事項應清晰完整,並與病歷相符。

二、每張處方僅限壹名患者用藥。

三、處方字跡應清晰,不得塗改。如有修改,必須在修改處簽名並註明修改日期。

四、處方用規範的中文或英文名稱書寫。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和醫師、藥師不得編制自己的簡稱或者使用代碼。藥品的名稱、劑量、規格、用法、用量應當準確規範,不得使用“遵醫囑”、“自用”等模糊用語。

年齡必須足夠逼真,嬰兒寫日、月年齡。必要時,嬰兒應表明自己的體重。西藥、中成藥、中藥飲片要分別開藥。

六、西藥、中成藥處方,每種藥物必須另起壹行。每張處方不得超過五種藥物。

七、中藥方劑書寫,可按君、臣、佐、使的順序排列;在藥品背面和上方註明發藥和煎藥的特殊要求,並加括號,如布裹、先煎、後降;對藥品的產地和加工有特殊要求的,應寫在藥品名稱前。

八、用量。壹般應按照藥品說明書中的常用劑量使用。特殊情況需超劑量時,應註明原因並重新簽字。

九、為了便於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審查處方,醫生除特殊情況外,必須註明臨床診斷。

十、處方空白處後應畫壹條斜線,以示處方已完成。

11.開處方者的簽名樣式和專用章必須與藥學部留樣備查的樣式壹致,不得隨意更改,否則應重新登記留樣備案。

村衛生室婦幼保健管理系統

1,加強婦幼保健和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及時向鄉鎮衛生院(所)提供孕婦消息,以便及時做好孕期保健卡。

2、做好產後訪視工作,發現母嬰有異常情況及時到鄉鎮醫院就診。

3、配合鄉鎮衛生院(所)做好婦女病的診治工作,對患病婦女給予治療並定期隨訪。

4、對村幼兒園、托兒所進行衛生保健業務指導,宣傳衛生知識。

5、做好0-7歲兒童的出生和死亡登記工作。

村衛生室財務制度

1,建立健全財務賬冊、藥品賬冊、物資賬冊,建立和管理現金往來賬,及時填寫各類賬冊並定期審核。

2、做到錢、賬分管,賬物分開管理的原則。

3.賬目清楚,定期核對。物帳相符,每月必須核對壹次。

4、服務收費規範,藥品明碼標價公示,有收費憑證。

5、認真執行合作醫療報銷規定,收支賬目公開,接受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