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以癥狀待診的診斷以及診斷不完善或不符合的診斷,上級醫師在診療過程中應作出“修正診斷”,修正診斷可打印新的壹頁“修正診斷”,註明修正日期,並有修正醫師簽名。隨著診療活動的進展,醫師對之前的診斷可以進行多次修正和補充,可表述為“第壹次修正診斷”“第二次修正診斷”等。
病例記錄
住院期間,因診療證據的不斷增加,有可能對“初步診斷”進行進壹步修正與完善。這種修正與完善仍然屬於“修正診斷”,並應按照前述原則進行記錄;但此時的“修正診斷”則屬於“出院診斷”而非“入院診斷”。從嚴格的意義上講,僅住院過程中新發現的疾病,方屬於“補充診斷”範疇;在病案首頁填寫時做為“出院診斷”的壹部分。
生病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