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的條件: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審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錯誤的;
7、審判機構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沒有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無傳票缺席判決;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法官在審理此案時犯有貪汙受賄和枉法裁判罪。
提交申請的材料:
1.投訴:投訴人的通訊地址、郵政編碼、電話號碼要在投訴書中寫明。上訴理由應當針對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寫明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人民法院審判程序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投訴人是自然人的,投訴人應當親自簽名。投訴人是法人或者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親自簽名,並加蓋法人或者組織的印章;
2、人民法院壹審、二審判決書(復印件);
3.相關證據材料;
4.有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6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