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蓬勃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借貸越來越普遍,借貸金額越來越高,由此產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在這類糾紛中,債權人往往只為法院提供壹份證據,法律上稱之為“孤兒證據”,即沒有其他證據相互佐證。所以,民間借貸如何寫借條,需要註意壹些法律技巧。這位律師辦案多年,遇到過各種各樣的借條。現在,如何正確書寫民間借貸的借條,給債權人提個醒:
第壹,借條要寫成“借條”,而不是“借條”。
借據和欠條都是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有很大的區別。借據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書面借款憑證,證明雙方建立了借款合同關系;歉收是雙方基於之前的經濟往來的壹個結算基礎。實際上是雙方過去經濟往來的結算,只代表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所以,借錢的時候要寫“借條”而不是“借條”,這樣可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錢的原因和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雙方約定的利率應寫在貸款中。
實踐中,很多債權人誤解民間借貸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是口頭約定,並沒有寫進借條。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人可以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以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據,壹旦出借人提起訴訟,借款人將不認可雙方的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時,應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據。
訴訟時效內的貸款受法律保護,但實踐中很多貸款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這個概念。對於貸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時的訴訟時效,理論界有不同的理解。有人主張適用兩年訴訟時效,有人主張適用二十年訴訟時效。不同地方的法院對這個問題有不同的理解。
因此,從安全回收債權的角度出發,借款時應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據。借款人逾期不還的,貸款人應在貸款到期後2年內主張自己的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借款人簽署催款通知書)。
四。借錢的時候要寫清楚借款人的全名。
實踐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往往關系密切,互不關聯。借錢時,他們把日常習慣稱謂寫成借條,如“張叔”、“張雄”;把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等等。萬壹借款人不及時還款,貸款人往往會因為債權債務不清而被法院駁回。
五、借款時借條應寫明清楚,不能有歧義。
壹個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65438+萬元,同時出具借條註明借款65438+萬元。幾個月後,張三歸還李654.38+萬元,於是撕毀原借條,為李四出具新借條:“張三元向李四借款654.38+萬元,現尚欠654.38。這裏的“歡”字,既可以理解為“黃”,也可以理解為“海”、“商”。由此產生的爭議對貸款人非常不利。
借據、借條和收據的法律效力
壹、借據、借條、收據的法律含義、證明的事實及相應的法律關系。
借條、借條、收據是生活工作中常見的物品。這三條雖然僅壹字之差,但法律意義卻相差甚遠。借據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明其尚欠某物或壹定數額的憑證,壹般用於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借據是出借人向借款人或借款人出具的借出某物或壹定金額的憑證,壹般用於證明借貸關系;收據是收件人向發件人出具的表明已收到某物或壹定金額的憑證,用於反映或證明“收到”的事實。
二、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很多人無法準確把握什麽時候寫借條,什麽時候寫借條。其實這兩者並不難區分。借條和借條至少有兩個區別:
第壹,借條背後壹般有資金或實物的流向,但沒有借條。打欠條時,出借人“剛剛”、“正在”或“即將”向借款人交付貨物或款項,為了確認這種“流動”的事實,與欠條固定在壹起;借據壹般是結算或證明財產所有權與占有權的對立狀態,即所有人的東西由占有人占有使用。這個狀態在打IOU的時候就已經存在了,IOU的目的就是確認這個狀態的存在。
其次,借條壹般都有借款期限和利息。白條的借款期限和利息計算的起點壹般是放款日。雖然借條也可以約定還款期限和逾期還款的法律後果,但這個日期壹般是借條發出後的某個時間點。
在實踐中,有很多情況是把借條寫成借條,或者反過來把借條寫成借條,導致文不對題。因此,它往往給事實的確認、法律關系的確定和權利人利益的實現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A和B關系很好,B向A借了3萬元應急,B給A壹張借條,沒有約定還,那麽兩年後,如果沒有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延長,A起訴到法院要求還款,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超過訴訟時效,失去勝訴的權利。根本原因是債權人有權在借據出具時向債務人主張還款,訴訟時效開始計算,而壹般訴訟時效為兩年,如果兩年後主張,當然喪失時效。如果乙當初給了甲壹張借條,沒有約定借款期限,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督促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貸款人A將在兩年後向借款人B主張還款,訴訟時效僅從其主張時開始計算。這時候甲起訴乙,法院當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雖然有壹字之差,但是差別很大,結果是相反的。
三。開具借據、借據、收據的註意事項
1,內容應該比較完善。借據應寫明債務的金額和貨幣,或貨物的數量,名稱、質量、規格或型號等基本自然屬性,違約原因,歸還日期,逾期付款的法律後果,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確切名稱。最後,債務人應簽名或簽名並記下簽發日期。借據除上述事項外,還應寫明借款期限、利息(或租金)、逾期付款的罰息(或違約金)。收據除上述相關事項外,還應載明法律後果,如“至此,雙方債務結清”、“至此,雙方代理合同終止”。
2、語言要準確。避免使用模糊的術語,如“大概”、“估計”、“可能”、“差不多”、“差不多”、“可能”。意思要清楚明確。我遇到很多人都是這樣寫借條的:“甲向乙借壹萬元”,從字面上看,很混亂。是A向B借錢還是B向A借錢?其實寫清楚並不難。比如妳可以寫“甲向乙借壹萬元”或者“甲向乙借壹萬元”也不會有歧義。
3.收據最好有兩份,雙方各壹份。作為壹種快捷方便的確認方式,收條通常是手寫的,簽發人是特定的,即由債務人、借款人、受贈人三方書寫並簽字,但現實中也有債權人、出借人、贈與人書寫,再由債務人、借款人、受贈人簽字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借款人、借款人、收款人沒有同壹張收據,而書寫人篡改了僅存的壹張收據,比如加上了借款的金額,簽字人如何抗辯?相反,如果有兩份完全相同的文件(壹式兩份),雙方欺騙不僅徒勞,還會傷害感情。
4.應該確認主體的身份。如果是公司,檢查公司是否註銷,公司名稱是否準確(公司名稱少壹個字是另壹個公司,如“北京誌誠科技公司”和“北京誌誠科技公司”是兩個不同的公司),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斷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自然人姓名是否與身份證壹致(特別註意:同音字也會留下麻煩)。另外,主體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如自然人的年齡、住址、工作單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