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次,若是***同犯罪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的,審理程序將由簡易程序更換為普通程序。
3、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不壹定會影響審判的結果,如果偵查機關的證據已經非常完善,被告人翻供只會為自己帶來不利後果。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訊問筆錄沒有經被告人核對確認的;
2、訊問聾、啞人,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而未提供的;
3、訊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被告人,應當提供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
對被告人的訊問筆錄有下列瑕疵,經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可以采用;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1、訊問筆錄填寫的訊問時間、訊問人、記錄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誤或者存在矛盾的;
2、訊問人沒有簽名的;
3、首次訊問筆錄沒有記錄告知被訊問人相關權利和法律規定的。
審查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