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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需要開離職證明嗎

勞動者在辭職時,通常都需要辦理壹些手續。有些是用人單位要求辦理的,但也有對勞動者有特殊用途,需要勞動者自己去了解和辦理的手續。比如,辭職需要開離職證明嗎?接下來,就帶您壹起了解相關規定,歡迎閱讀。壹、辭職需要開離職證明嗎

辭職需要開離職證明。《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離職證明的作用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雇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壹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系;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4、可以憑此轉妳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等;5、勞動者創業,提供離職證明和失業證,就會享受優惠政策。

三、員工離職流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並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了解其離職原因並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工作服,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後由助理簽字確認。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出差報銷),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後,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於與XX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

(7)人事行政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不是在離職的時候公司才要專門起草的,離職證明原本就是公司人事部門提前就打印好的。只不過,員工本人只需對照自己離職的原因填寫細節性的條款即可。員工本人也不要忽略了離職證明的重要性,在正式到新用人單位上班之前,要保管好離職證明。

員工辭職之後,需要開離職證明,公司也有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的義務。離職證明的內容要寫具體、寫清楚,才能更好的起到關鍵作用。以上就是收集的有關辭職是否需要開離職證明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