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費者個人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或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
2、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的納稅人,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托方收取並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等。
壹、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條件:
1、符合條件的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2、對外購用於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價格中消費稅部分對應的增值稅額退稅。
3、符合條件的大型客機和新支線飛機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二、納稅人註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上海市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簽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