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制企業歸所在地區的主管部門管理,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同勞動,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經濟組織。設立集體企業需經過審批,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註冊,地稅與國稅管理稅收,環保部門管理環境保護,股東大會管理企業經營。集體企業可以轉讓,但須經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轉讓後企業可改制為公司制組織形式。集體所有制屬於公有制,是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之壹。
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特點:
1、所有權歸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資產歸屬於特定的集體組織,如村集體、鄉鎮集體等;
2、成員有限的經營權: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由集體成員或其代表行使,但受集體所有權的約束;
3、利潤分配按勞分配原則:集體企業的利潤分配通常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成員根據工作貢獻獲得相應的收益;
4、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集體企業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主經營,自行承擔經營風險和盈虧;
5、成員民主管理:集體企業的成員或代表有權參與企業的重大決策,實行民主管理和監督。
綜上所述,集體所有制企業是由所在地區主管部門管理的經濟組織,財產歸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同勞動和按勞分配。其設立需經過審批,由多個部門管理不同方面的事務。集體企業可以轉讓,並可改制為公司制組織形式。集體所有制是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之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第三條
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壹個基本組成部分,國家鼓勵和扶持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集體企業)是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前款所稱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應當符合下列中任壹項的規定:
(壹)本集體企業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二)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範圍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三)投資主體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集體企業,其中前(壹)、(二)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應當占主導地位。本項所稱主導地位,是指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占企業全部財產的比例,壹般情況下應不低於51%,特殊情況經過原審批部門批準,可以適當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