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磊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屬於黑社會犯罪團夥,由於沒有查詢到“誌豪”相關資料,只能根據其犯罪行為進行推斷。
根據《中華人民***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如果僅僅是故意傷害性質,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犯罪,如果致人輕傷以上的,涉嫌“故意傷害罪”;
2、如果是隨意毆打他人的性質,屬於“擾亂公***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輕微傷以上、或者持械隨意毆打他人的,涉嫌“尋釁滋事罪”;
3、如果是雙方聚眾鬥毆的,屬於“擾亂公***秩序”犯罪,雙方壹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眾鬥毆罪”。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