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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執法是否構成犯罪

釣魚執法是否構成犯罪

釣魚執法是否構成犯罪,釣魚執法也是我們經常聽到的壹種名詞了,這種行為其實也是對法律的壹種挑戰,釣魚執法這種手段無疑是不好的,下面看看釣魚執法是否構成犯罪。

  釣魚執法是否構成犯罪1

釣魚執法是不合法的。釣魚執法指的是當事人原本並沒有違法的意圖,但是經過執法人員的誘導使當事人主動違法。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執法人員嚴禁釣魚執法,所以釣魚執法是不合法的,這是對公民權利的侵害,不僅違背了道德,會給社會帶來壹定的負面印象,動搖人們對法律的信任,而且還損壞了國家執法部門的形象。

?釣魚執法的執行方式有如下:

1、顯露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企圖,且已經實施,但是尚未顯露出來;

2、勾引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采取行動勾引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3、陷害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采取計劃陷害當事人,使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應當是源於刑事偵查中的“設套抓捕”,即在掌握壹定證據的同時,為了抓獲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過“誘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網。行政執法中的“釣魚”,是引誘守法公民“違法”,並把所設之套作為定性的證據,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三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 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