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國務院《關於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第七條、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第壹條、第五條規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有條件的企業應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壹天。此外,根據壹些企業的生產實際情況還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壹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即符合法律規定。工作16小時,休息32小時,月工作時間240小時,低於法定工作時間280小時,符合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