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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ident的名詞

“Evident” 是壹個形容詞,意思是“明顯的,顯而易見的”。它的名詞形式是“evidence”,表示“證據,證明”。例如,“There is no evidence to support his claim”(沒有證據支持他的說法)。

在法律、科學和其他領域,證據是壹種重要的資源,可以用來支持或否定某個主張或理論。因此,“evidence”這個詞匯經常在這些領域中使用。例如,壹個法官可能需要根據證據作出判決,壹個科學家可能需要收集證據來證明自己的理論。

除了名詞“evidence”外,還有壹個形容詞“evidential”,表示“證據的,證明的”,以及壹個副詞“evidently”,表示“明顯地,顯然”。這些詞匯都和“evident”有著緊密的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