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抽簽排定運動員的試跳順序。
2.比賽開始前,主裁判應向運動員宣布起跳高度和每輪結束後橫桿的提升高度,此計劃直至比賽中只剩下1名已獲勝的運動員或出現第回名成績相等時為止。
3.除非比賽中只剩下1名運動員,並且他已獲得該項目比賽的冠軍,否則:
(a)每輪之後,橫桿升高不得少於2厘米。
(b)橫桿升高的幅度不得增大。
在規則第12條1(a)、(b)、(c)的全能比賽中,每輪的橫桿提升高度均為3厘米。
4.運動員必須用單腳起跳。
5.壹旦比賽開始,運動員不得使用助跑道或起跳區進行練習。
6.如有下列情況之壹者,則判為試跳失敗:
(a)試跳後,由於運動員的試跳動作,致使橫桿未能留在橫桿托上;或
(b)在越過橫桿之前,運動員身體的任何部位觸及立柱額過接隆叢裏騎駐華也僅會運以外的地面或落地區。如果運動員在試跳中壹只腳觸及落地區,而裁判員認為其並未從中獲得利益,則不應判為試跳失敗。
7、運動員可以在主裁判事先宣布的橫桿升高計劃中的任何壹個高度開始試跳,也可在以後任何壹個高度根據自己的願望決定是否試跳。但在任何高度上,只要運動員連續3次試跳失敗,即失去繼續比賽的資格。因第1名成績相等而進行的決名次賽的試跳除外。
允許運動員在某壹高度上第l次或第2次試跳失敗後,在其第2次或第3次試跳時請求免跳,並在後繼的高度上繼續試跳。
運動員在某壹高度上請求克跳後,不準在該高度上恢復試跳,除非出現第1名成績相等的情況。
8.每次升高橫桿後,在運動員試跳之前,均應測量橫桿高度。當橫桿放置在紀錄高度時,有關裁判員必須進行審核測量。如果自上壹次測量紀錄高度後,橫桿又被觸及,在後繼的紀錄高度的試跳之前,裁判員必須再次測量橫桿高度。
註:裁判員應在比賽前清楚辨認橫桿的7面和前面。放置橫桿時,應使橫桿的各面始終朝向侯來的方向。
9.即使其他運動員均已失敗,壹名運動員仍有資格繼續試跳,直至其放棄繼續比賽的權利。當某運動員已在比賽中獲勝時,有關裁判員或裁判長應征求該運動員的意見,由該運動員決定橫桿的提升高度。
註:此規定不適用於全能比賽項目。
10.每名運動員應以其最好的壹次試跳成績,包括因第1名成績相等而進行的決名次賽的試跳成績,作為其最後的決定成績。
助跑道和起跳區
11.助跑道的長度不得短於15米。舉辦規則第12條1(a)、(b)、(c)的比賽,助跑道長度至少應為20米,條件允許時,至少應長25米。
12.助跑道和起跳區朝向橫桿中心地點的總的最大傾斜度不得超過1:250。
13、起跳區應保持水平。
14.標誌物:為有助於助跑和起跳,運動員可以使用1~2個標誌物(由組委會批準或提供)。如果未提供此類標誌物,運動員可以使用膠布,但不可使用粉筆或其他任何擦不掉痕跡的類似物質。
跳高比賽器材
15.跳高架:可以使用結構堅固的各種類型的跳高架或立柱。
跳高架應有能穩定放置橫桿的橫桿托。
跳高架應有足夠的高度,至少應超過橫桿實際提升高度10厘米。兩立柱之間的距離為4.00~4.04米。
16.在比賽過程中不得移動跳高架或立柱,除非有關裁判長認為該起跳區或落地區已變得不適於比賽。
如需移動跳高架或立柱,應在試跳完壹輪之後進行。
17、橫桿:橫桿應用玻璃纖維、金屬或其他適宜材料制成。除兩端外,橫桿的橫截面呈圓形。橫桿全長為4米
(士2厘米),最大重量2幹克。
橫桿圓形部分直徑30毫米(士1毫米)。
橫桿應由3部分組成,圓桿和兩端。為便於放置在橫桿托上,橫桿兩端應寬30~35毫米,長歷~20厘米。質地堅硬而平滑。
橫桿兩端不得包裹橡膠或任何能增大與橫桿托之間摩擦力的物質。
橫桿應無彎斜,放在橫桿托上時,最多下垂2厘米。
橫桿的彈性檢查:放好橫桿後,在橫桿中央懸掛3千克重物,最多允許下垂7厘米。
18、橫桿托:橫桿托應水平放置,呈長方形,寬4厘米,長6厘米。在跳躍過程中,橫桿托必須固定在立柱上。橫桿托必須朝向對面立柱,放在托上的橫桿被運動員觸碰時,應易於向前或向後掉落。
在橫桿托上不得包裹橡膠或其他能夠增大與橫桿之間摩擦力的任何物質,亦不得使用任何種類的彈簧。
19.橫桿兩端與立柱之間至少應有]厘米的空隙。
落地區
20.落地區不得小於5X3米。
註:跳高比賽時,跳高架立柱與落地區之間至少應有IO厘米的空隙,以免由於落地區移動而觸及立柱,以致碰落橫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