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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死不救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壹般公民見死不救承擔社會輿論的譴責,不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如果是有義務需要去解救他人生命的卻見死不救的,就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現有法律,故意殺人觸犯刑法,依據法律主體的行為能力,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對於成年人並且正常精神狀態下可能會被判無期或死緩或死刑。而見死不救,從本質上說是壹種不作為的行為。壹般公民見死不救承擔社會輿論的譴責,不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沒有法律特定義務,但負有特定義務的公務員、工作人員及法律授權的人員不但違法甚至犯罪。如警察、黨員、夫妻關系的,有撫養扶助關系的父母和子女。

見死不救是屬於道德層面的行為。該法律管的歸法律,該道德約束的,還是給道德來解決。法律最基本的制定理念是讓人不能為惡,制定時認為人都是中性或者趨向惡的。而讓見死不救者承擔法律責任是要求人不得不為善,這偏離了法律制定的基本理論。而且法律是國家意誌的體現,屬於以暴制暴的的強制力規範。如果設立見死不救罪,就意味著國家強制人民,違反了國際主義人道精神,侵犯了人權。

我們國家並沒有見死不救罪,壹般來講見死不救是不構成犯罪的,特殊的情況下則有可能構成犯罪。

我國刑法對於普通人並沒有規定見死不救的法律責任。救死扶傷是中華民族的光榮傳統,但是這僅僅停留在道德層面,並沒有法律硬性規定,而且,道德範疇的事情刑法也不宜過多的幹預,否則就容易混淆道德與法律的關系,並有可能造成社會秩序的混亂。這個角度與之類似還有婚前性行為或通奸等。

但是,在壹些特定的情況下,見死不救則有可能構成犯罪。比如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員,像警察、消防員、軍人等,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遇到他人存在人身危險不去救助,則有可能涉嫌不作為的瀆職犯罪。還有,先行為義務帶來的救助職責,比如成年人將未成年人帶到壹個危險的地方,致使其處於危險之中,這種情況下成年人就負有救助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