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設局)、紹興市建管局、義烏市建設局,省級有關廳、局,省建設集團、省標準設計站、各有關單位:
根據我廳《關於印發2011年省建築節能地方標準制訂計劃的通知》(建設發〔2011〕276號),浙江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單位編制的《民用建築綠色設計標準》已通過審查和公示,並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現批準為浙江省工程建設標準,編號為DB33/1092-2013,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5.2.5條、第6.3.2條第1款、第6.3.2條第3款、第6.4.2條第1款、第6.4.3條第1款、第6.5.5條第2款、第8.2.2條、第8.2.3條(部分)、第9.1.2條第1款、第9.1.4條第1款、第9.2.6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標準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浙江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負責具體內容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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