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全文解釋
為了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的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壹條 當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四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第二條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了財產性補償,壹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第三條 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的子女,夫妻壹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另壹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壹方的主張成立。非婚生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壹方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雙方可能存在親子關系,另壹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壹方的主張成立。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其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請求分割夫妻***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壹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期間及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同財產或偽造夫妻***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同財產利益行為的,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六條 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應認定為壹方的個人財產;但另壹方對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貢獻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同財產。第七條 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約定將壹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壹方,壹方在贈與房產的權利轉移之前撤銷贈與,另壹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經辦理公證的除外。第八條 婚後由壹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視為對自己子女壹方的贈與,應認定該不動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壹方名下的,可以認定該不動產為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有,但有證據證明贈與壹方的除外。第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壹方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益行為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在依法變更監護關系取得監護權後,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十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壹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第十壹條 夫妻壹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可將該不動產認定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為不動產權利人的個人債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不動產的市場價格及***同還貸款項所占全部款項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動產權利人對另壹方進行合理補償。第十二條 登記於壹方名下的夫妻***同所有的房屋,壹方未經另壹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壹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於家庭***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壹方擅自處分***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壹方損失的,離婚時另壹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第十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同財產出資購買以壹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離婚時另壹方主張按照夫妻***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作為雙方離婚時的債權予以處理。第十四條 離婚時夫妻壹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壹方請求按照夫妻***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五條 當事人為登記離婚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未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在離婚訴訟中壹方反悔,另壹方主張按該協議內容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夫妻***同財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進行分割。第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離婚時另壹方請求分割該遺產中夫妻***有份額的,人民法院不予處理。離婚後,繼承人之間分割遺產,另壹方請求分割原配偶繼承所得部分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七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同財產出借給壹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離婚時借款的壹方可按照協議給予另壹方實際借款數額的壹半。第十八條 離婚時,夫妻壹方主張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由雙方***同償還的,舉債壹方應證明所負債務基於夫妻合意或用於夫妻***同生活、經營。第十九條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人,應當是婚姻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夫妻雙方都有該條規定的過錯情形的,人民法院對任何壹方當事人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均不予支持。第二十條 雙方離婚後,壹方以尚有夫妻***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經審查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同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第二十壹條 本解釋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壹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