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自律制度
壹、食品經營者進貨查驗制度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制度,對采購的食品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履行檢查義務。檢查食品質量和標簽;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並通過記錄、拍照、存檔、復印等多種方式,記載查驗情況;銷售進口食品的,還應當查驗進口食品的合法證明。
二、食品經營企業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按照上述規定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經營者可以將供貨者提供的載有上述規定信息的銷售票據作為進貨查驗記錄,票據應當裝訂或者粘貼成冊;實行統壹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者,可以由企業總部統壹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企業總部應當向所屬經營者提供進貨查驗的證明;食品經營企業的進貨查驗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不得偽造,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三、食品批發經營企業批發記錄制度
從事食品批發業務的經營企業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
從事批發業務的食品經營企業應當向購貨者開具載有前款規定信息的銷售票據,同時加蓋印章或簽字。食品批發企業和購貨企業應當實行“壹票通”式臺帳建立模式,即購貨企業將批發企業開具的銷售票據粘貼成進貨臺帳,批發企業將壹式兩聯中的另壹聯銷售票據粘貼成銷售臺帳,實現“壹票通行”;鼓勵其他購貨者和食品批發企業采用“壹票通”方式建立臺帳。
食品批發經營企業的批發記錄或者票據應當真實,不得偽造,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四、食品退市制度
食品經營者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食品經營者未依照法律規定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退市食品應當建立登記臺帳,並記入食品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其內容包括:食品名稱、規格型號、商標、數量、生產批次、問題類別、處理情況、生產廠家、經銷商、經辦人情況等。按發生的時間順序登記,由專人負責。
五、食品質量承諾制度
采取質量先行負責、“三包”等方式,落實質量承諾責任。食品經營者經營的食品應當符合法定標準和要求,明碼標價,主動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自覺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履行更換、退貨等義務,保證不欺詐消費者; 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如出現食品安全問題,將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除賠償消費者損失外,還應承諾支付所購食品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六、協議準入制度
鼓勵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與食品生產加工基地、重點企業實行“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準入制度。食品經營者經營的各種食品,原則都與供貨人簽訂“購銷協定”,簽訂協議的供貨人、生產商或產地應當有食品銷售信譽卡或食品質量承諾卡以及檢驗、檢疫等合格證明;水果蔬菜類食品以無公害水果蔬菜生產基地為采購定點單位,簽訂“場地掛鉤協議”,肉類經營必須到定點屠宰場采購,簽訂“場廠掛鉤協議;對供貨人、生產商或產地拒絕簽訂“場廠掛鉤、場地掛鉤”協議的,拒絕從其處進貨。
七、食品貯運、銷售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經營者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汙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壹同運輸;食品經營者對貯存、銷售的食品應當定期進行檢查,查驗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及時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將其退出市場,並做好相關記錄;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汙染。
八、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應當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 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應當註意個人衛生,患有《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本企業承諾嚴格遵守以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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