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委托合同的法律定義是怎樣的
依《民法典》第九百壹十九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處理委托人委托的事務,可以是壹項或者是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委托人處理壹切事務。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訂立委托合同,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但是,法律規定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條規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委托合同也可以是無償的,《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條規定“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論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委托合同,必須是符合委托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即必須符合“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這壹形式和內容,否則,不成其為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壹經成立,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合同的約定,***同努力完成委托事項,如委托人應向受委托人提供真實可信的證據或對完成委托事項有價值的線索,受委托人應在委托人委托的範圍內處置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指示的,應事先經委托人同意,在緊急情況下,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受托人應本著維護委托人利益妥善處置委托事務,事後應及時向委托人報告。受委托人將委托人委托處置的事項轉委托與第三人處置,事先應經委托人同意,事先未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人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受委托人完成委托人委托處置的事項,在 委托合同終止 時,應當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務處置的結果。
應當由特定的當事人親自處置的事項,不應當委托受托人處置。
二、委托合同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建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礎上
委托人之所以選定受托人為自己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托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了解、信任為基礎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於願意為委托人服務,能夠完成委托事務的自信,這也是其基於對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發生在雙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沒有當事人雙方相互的信任和自願,委托合同關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關系也難以鞏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受托的事務,不經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轉托他人處理受托的事務。同時,在委托合同建立後,如果任何壹方對他方產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隨時終止委托合同。
2、標的是處理委托事務
委托合同是提供勞務類合同,其標的是為勞務,這種勞務體現為受托人替委托人處理委托事務。關於委托事務的範圍,《民法典》並沒有將委托事務限於法律行為,因而解釋上應不限於法律行為。但是,應當指出,委托事務的範圍也並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務必須是委托人有權實施的,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利益、社會公德的行為。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托事務
受托人處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進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處理受托事務的後果,直接歸委托人承受。這是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承攬合同、居間合同等類似合同的重要區別。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如約定收取報酬,則為有償合同。如法律沒有另外規定,當事人雙方又沒有約定給付受托人報酬的,則為無償合同。
三、委托合同生效要件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或登記的合同。對此《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解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 合同的效力 ,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委托他人為自己處理事務的人稱委托人,接受他人委托的人稱受托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壹條 受托人的報告義務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 《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條 受托人交付財產義務 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