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直接報警處理。
這兩天關於“大媽撿到手機,向失主索要賠償”的事在網上傳開了,也引起了許多小夥伴的熱議。我和朋友在午飯時間也說到了這個事,我們都是比較支持女孩的做法,在這裏分享壹下個人對這個事的看法。
首先,對這件事的大致經過我覺得還是有必要再說下的:成都街頭壹個大媽在街道邊撿到壹個手機,隨後失主(女學生)和大媽進行了聯系。在電話中,大媽和這位女學生商量說可以把手機給她,但是對方要給600元的“置換費用”。
為了穩住“大媽”,拿回自己的手機,女學生答應給大媽600元錢。但是在兩人見面後,女學生不願意給這筆錢了,認為大媽這種行為就是敲詐。兩人為此爭執不下,最終報了警。在警方的協調下,女學生取回了手機,但是大媽壹分錢沒拿到,癱坐在地上大哭。
有的人可能覺得大媽蠻可憐的,忙活了大半天,壹點好處沒撈到。如果沒有大媽的“幫助”,女學生可能永遠也找不到自己丟失的手機。這麽說似乎有點道理,但是仔細分析卻是“站不住腳”的。
《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明知那東西是別人遺失的,失主來向妳索要的時候妳拒不歸還,數量達到要求,滿足上述要求,則妳構成非法侵占罪。”
由此看出,在法律上是不允許這種行為。而且,從社會實際出發,這麽做也是不合適的。試想,如果任由這種行為的發生,讓女學生給大媽600元的賠償,那麽將會引來壹些心術不正的人的效仿。而這種社會風氣壹旦形成,將會造成惡劣的影響。換個層面想,要是讓大媽吃到這個“甜頭”,以後可能還會有比這更惡劣的事發生。
這個社會肯定是需要有愛心的,但是前提是這個“愛心”是有原則,能夠給社會帶來更多的正能量,善良如果用錯了地方那將會是壹種邪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