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格發行人:
發行人必須為依據香港法律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業務具有增長潛力,且符合香港聯合交易所列出的《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要求。
2.財務要求:
-最近兩個財政年度的凈資產不得低於3,000萬港元,且公司市值不得低於1.5億港元。
-最近兩個財政年度的凈利潤累計不得低於3,000萬港元。
-最近壹個財政年度的凈利潤不得低於1,500萬港元。
-經營業務必須有現金流入,並且管理層需對現金流量有合理解釋。
3.公眾持股量:
公司須至少有25%的已發行股本由公眾持有。
4.管理層穩定性:
公司管理層在申請上市前的兩年內應保持穩定。
5.股東結構:
公司須有不少於100名股東,其中持股量最高的三名股東合計持股量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的50%。
6.保薦人:
公司須委任壹名或多名保薦人,負責公司上市的推薦和指導工作。
7.律師:
公司須委任壹名律師,負責公司上市的法律事務。
8.會計師:
公司須委任壹名會計師,負責公司上市的財務審計和報告工作。
9.招股說明書:
公司須編制壹份招股說明書,內容包括公司業務、財務狀況、上市目的、股本結構等,供投資者了解公司的情況。
10.上市費用:
公司需支付壹定的上市費用,包括保薦人、律師、會計師等專業服務費用,以及交易所收取的費用。
需要註意的是,以上條件可能會有所變動,具體以香港聯合交易所公布的最新《創業板上市規則》為準。在準備香港創業板上市過程中,建議尋求專業顧問的幫助,以確保公司符合各項上市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