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征收;
2、行政征用;
3、行政給付;
4、行政獎勵;
5、行政裁決;
6、行政處罰;
7、行政確認。
行政行為分類含義依據不同的標準對行政行為的劃分:
1、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2、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3、依職權行政行為與應請求行政行為;
4、附款行政行為與無附款行政行為;
5、要式行政行為與不要式行政行為;
6、授益行政行為與不利行政行為。
依職權行政行為與應請求行政行為:
1、依職權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直接依法定職權實施的行政行為;
2、應請求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在相對人提出申請後依法實施的行為。
依職權行政行為與應請求行政行為:
1、依職權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直接依法定職權實施的行政行為;
2、應請求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在相對人提出申請後依法實施的行為。
授益行政行為與不利行政行為:
1、是指設定或確認權益,或者減免義務的行為;
2、是指設定或確認義務,或者限制,剝奪或拒絕確認權益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三十壹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壹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