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大釋法具體意思是:人大釋法即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法律權”,對特區因為法律知識不足和其他特別原因(紛爭、訴訟不清)而進行定調。因為香港的司法獨立,是按照香港基本法由中央授權,香港法院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也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
香港基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是這麽規定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香港法院在引用該條款時,應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解釋為準。換句話說,涉及到國家主權和中央和特區關系等政治權力的重大問題上,香港法院對於有關案件的終審判決前必須提請人大常委會對於有關條款進行解釋,以解釋作為準則。
擴展資料:
1999年6月第壹次釋法,聚焦香港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居港權問題。當年5月20日,時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董建華向國務院提交報告稱,香港特區終審法院當年1月29日就“香港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的居留權案件”所作的判決。
擴大了香港居民在內地所生子女獲得香港居留權的範圍,並認為這些子女無須經內地有關機關批準,即可進入香港特區定居,這壹判決內容與香港特區政府對基本法有關條款的理解不同,請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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