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員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 造價員每三年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原則上不得少於30小時,各管理機構和各專委會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原則上每三年驗證壹次,由各管理機構和各專委會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 《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驗證的內容為本人從事工程造價工作的業績、繼續教育情況、職業道德等。
第二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者,驗證不合格或註銷《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和專用章:
(壹) 無工作業績的;
(二) 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三) 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
(四)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的;
(五)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有不良記錄的;
(六)塗改《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和轉借專用章的;
(七)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以造價員名義執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