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責方式如下:
1、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面檢查並切實整改;
2、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壹定範圍內通報;
3、改組。對失職失責,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問責屬於對黨員或者黨組織的追責方式。
問責方式是對失職失責的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幹部進行責任追究予以懲戒的具體方式。依據黨章和相關黨內法規,結合黨的問責工作實際,明確規定了七種問責方式,其中對黨組織的問責方式有三種,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有四種。這樣規定,使問責方式更加規範、統壹,有利於根據失職失責危害程度和問責對象認識態度等具體情況,選擇適用不同的問責方式,做到精準有效問責,防止畸輕畸重。
問責方式上對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分別作出規定。在以往的有關問責法規制度中,多數都只規定了對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有的雖然也有追究單位責任的內容,但是在問責方式上沒有明確區分。《問責條例》分別作出規定,體現了問責工作理論認識和實踐發展的進壹步深化,使問責方式與責任主體相對應,與相關法規相銜接,增強問責的嚴密性、可操作性,提高了其問責的精準性、科學性。黨紀處分納入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中。這是在總結實踐做法基礎上作出的規定。從黨的問責實踐看,黨紀處分歷來都屬於問責的壹種重要方式。黨的十八大以來的問責實踐聚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對失職失責的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進行問責,其中許多都對失職失責的領導幹部給予了黨紀處分。如果不將黨紀處分納入問責方式,不僅與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不符,也使問責制度脫離問責工作實踐需要。
法律依據:《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
第七條 對黨政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分為: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第八條 黨政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並且具有下列情節之壹的,應當從重問責:
(壹)幹擾、阻礙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